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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法律援助将取消地域限制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31日16:25  台海网

  台海网5月31日讯今后,厦门市民获得法律援助的门槛将更低,外来人员即使没有暂住证,只要申请事项在厦门审理、处理,就能在厦门申请法律援助。

  今日上午,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厦门市法律援助条例》于1999年颁布实施,目前,部分规定已于现实不相适应,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开始着手对其进行修订。

  新《条例》拟增加两类法律援助形式,分别是公证处及其执业人员、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这些机构和个人有向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

  新《条例》还拟取消申请法援的地域限制,申请事项依法在厦门审理或者处理的公民,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就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关于“经济困难”的标准,原《条例》规定以低保标准执行。考虑到低收入人群远高于低保对象,新《条例》拟放宽这一门槛,将经济困难标准调整为不高于低保标准的二倍执行。

  海峡导报记者 黄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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