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6月1日电(记者张晓辉、曾健)记者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了解到,近日天津市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其中规定对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了解,本次新政从2010年5月31日起施行,至2015年5月30日废止。除暂停发放公积金购买三套住房,新政同时规定,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且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20%的首付款;所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50%的首付款。
业内人士表示,天津市该举措与此前“新国十条”中关于贷款政策的细则相统一,属于地方配套政策。但由于个人购买第三套房产多通过商业贷款形式,而非使用公积金,所以该政策应该不会对目前房地产市场产生太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