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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要求改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偏低情况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04日18:5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4日电记者何雨欣、李延霞

  记者4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并对与土地增值税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明确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

  “要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通过科学、精细的测算,研究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挂钩机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通知明确,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纳税人应尽的法定义务。组织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控功能的关键环节。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完善清算流程,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入和扣除项目,提升清算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高清算效率。

  通知还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对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进行清算的纳税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审核中发现重大疑点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稽查;对涉及偷逃土地增值税税款的重大稽查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处理情况。

  通知强调,各级税务机关要将全面推进工作和重点清算审核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选择3至5个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以点带面推动本地区清算工作。

  严格核定征收

  通知称,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

  通知还称,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有力的督导检查,税务总局将继续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各地土地增值税贯彻执行情况和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系统深入的督导检查。”这位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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