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符合入户条件又不想入户怎么办?
持城市居民居住证 子女上学等同户籍居民
新快报讯(记者吴璇)对持有《广东省居住证》且达到入户城镇积分条件,但由于不愿意交出所承包的土地、林地等农村户籍利益而没有入户城镇的农民工,怎么引导和鼓励他们入户城镇?
指导意见创造性地推出了“农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证制度”,此类农民工可申领《农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证》,农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证在《广东省居住证》上作相应标识,有效期最长为三年。“三年后可以自己选择入户还是继续申请农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证。”葛国兴表示。
农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证持证人除享有《广东省居住证》持证人享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可在居住地享有更多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包括:
(一)其子女可享受户籍居民子女同等的义务教育待遇;
(二)其子女可在居住地参加高考;
(三)其子女可在居住地参军入伍;
(四)创办企业的,可享受户籍居民同等补贴扶持政策,所办企业可以申请各级科技项目资助资金;
(五)按规定申请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房;
(六)申请社会救助;
(七)按规定免费享受就业援助等公共就业服务;
(八)按规定办理乘车优待证;
(九)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和公共服务。
配套制度
子女教育
义务教育纳入政府规划
在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各级政府要将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纳入当地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和义务教育总体规划,扩大公办学校资源。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主要招收农民工子女的民办学校,在用地、贷款和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有条件的地区将实行农民工子女凭积分入读公办学校制度。
住房保障
政府要提供农民工公寓
在住房保障制度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加大住房保障投入力度,为农民工提供农民工公寓及其他住房救助保障服务。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要给予一定的租金补助;招用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可在符合城乡规划并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按规定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将探索在农民工密集地区建设农民工居住小区。
置换户籍
可用宅基地换城镇户口
指导意见还提出,户籍在城镇周边地区、在城镇稳定就业五年以上、有自己产权住所的农民工,积分未达到入户条件,但自愿将承包地(耕地和林地)交回发包方,自愿将宅基地(房屋)使用权交回原居住地的行政村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可直接申请入户城镇。城镇周边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当地政府确定。
计生衔接
部分孕妇入户可生二胎
在计生政策方面,指导意见规定,已婚育龄女农民工在入户城镇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入户城镇后可生育第二个子女。属于农村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的农民工入户城镇后,按迁入地城镇居民奖励待遇执行。
社保衔接
落实城乡社保制度衔接
农民工入户城镇后,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应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原按农民工政策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当转按城镇职工政策参保,入户前在入户地所属统筹地区连续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
注
①二级指标中没有标明年限的,无年限限制。
②初中以下学历不积分。
③符合《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粤劳社发〔2008〕13号)规定条件的,可直接申请入户。
④各市自定指标的指标项目和分值由各地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