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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前自行拆除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09日03:39  新文化报

  本报记者 赵滨 摄

  本报讯(记者刘长宇)6月8日,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通知,要求出租车、公交车车主及驾驶员拆除非法安装的电子广告显示屏。

  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王玉民表示,目前长春市有一部分出租车及公交车,利用车身顶部或后风挡玻璃安装滚动式电子广告显示屏(LED电子屏)。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容易分散其他驾驶员的注意力,给安全行车带来极大隐患,也导致时常发生追尾等交通事故。

  为保障道路通行安全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求出租车、公交车车主和驾驶员,在6月15日之前自行拆除在车身上安装的各类电子广告显示屏。逾期不按规定拆除的,交警部门将依据吉林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100元罚款,并将联合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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