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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贪污“外交款”案一审被判无罪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09日06:18  钱江晚报

  陈水扁被控于任内贪污“外交款”案,台北地方法院8日宣判陈水扁无罪。陈水扁昨日并未到场聆听宣判。合议庭法官认为,检方所提出的证据都不充足,因此判决陈水扁无罪。

  陈水扁涉及的公务机要费、龙潭购地、洗钱等四大案,台湾高等法院将于本月11日二审宣判。

  台特侦组去年9月起诉陈水扁指出,陈水扁于2000年8月至2006年9月间,先后11次利用“外访”机会,将台当局“外交部”提供的10万美元,每次扣留其中3万美元,汇往海外供儿子陈致中留学使用,总计涉嫌贪污33万美元,约新台币1000万元。陈水扁答辩时强调,“外交零用金”均以规定程序支领,且款项用于该用之处,绝无中饱私囊。同时,检方在查证给陈致中的汇款来源时,得到吴淑珍的证词称,其中有吴淑珍旅外亲友归国探访其母亲吴王霞时所赠,也有吴淑珍父亲吴昆池过世后,旅外亲友所赠礼金。

  对于陈水扁被控贪污“外交款”,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判无罪。

  法官认为,“外交款”具特别费性质,一经领据核销即属因公用尽,检方也无法证明扁家汇子留学钱,是来自“外交款”。

  合议庭判决无罪的主要理由,在于认定检察官无法证明扁家汇给儿子的钱,是来自“外交机密费”。法官认为,虽然吴淑珍对汇给儿子的美元来源交代不清,但检察官不能任意将扁家来源可疑的美元,任意拼凑,以臆测方式推论阿扁贪污。

  据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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