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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小姐送冰块 也算协助卖淫?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09日07:26  台海网

  

帮小姐送冰块也算协助卖淫?

  台海网6月9日讯 (导报记者 陈捷/文 刘奎宁/漫画)帮人送冰块和可乐,也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法官说,一切皆有可能,关键是看你在帮谁递送这些东西,又是用于什么用途。

  近日,服务生欧阳某及其同事沈某就因此被检察机关按 “协助组织卖淫罪”起诉。他们原本是思明区一家桑拿会所的服务生。“小姐”卖淫前,他们帮忙把冰块、可乐、果冻和跳跳糖送进房间,据说,这些物品被小姐作为“卖淫用品”。

  但是,服务生很委屈,觉得真正组织卖淫的老板跑路了,而自己只是提供递送东西的服务,拿每月900元的工资,却要因此被判刑。帮小姐送冰块,究竟是否构成犯罪?近日,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对此展开激烈争辩。

  

  桑拿店涉黄 服务生被抓

  欧阳某今年20岁,他是去年9月份到厦门丽之秀桑拿上班的。他只有初中文化程度,老家是在广西一个偏僻的农村,毕业后,他到厦门求职,历经艰难,好不容易找到这一份工作。虽然每个月只有900元的工资,但他自己还是感觉挺满意。

  2006年11月6日凌晨,民警突击检查了该桑拿会所,当场查获四个包厢的客人正在消费300元的全套按摩。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四名嫖娼人员和三名卖淫女,其中,有一名卖淫女是同时服务两个包厢的。

  随后,在场的桑拿会所领班、收银员和两名服务生都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其中,服务生欧阳某刚到该桑拿会所上班不到两个月。而另一位服务生沈某在被警方带走时,只领了桑拿店一个月工资。

  “我是丽之秀桑拿的小弟,也就是服务生。”欧阳某说,他的职责是负责打扫卫生、整理房间,还有就是帮客人送冰块、可乐、果冻和跳跳糖等四种物品。欧阳某说,小姐们把这四种物品称为“宫廷四宝”,是在小姐们服务客人时使用的。“他们在房间里怎么用,我们并不清楚。”

  狡猾老板 远距离操控

  丽之秀桑拿面积大约500平方米,分为两层,一楼是总台,二楼是包厢,一共有11间包厢,其中两间包厢是休息室,也就是按摩女候客的地方,还有一间作为洗手间,其他包厢是给客人使用的。在每一间包厢内设有按摩床、洗浴室。

  据领班交待,在该桑拿会所里有从50元到300元价格不等的几个档次消费项目,50元的是净桑拿,80元的是净桑拿加正规按摩,300元的是全套按摩,包括为客人提供性服务,也就是指按摩女卖淫。欧阳某的同事、另一位桑拿店服务生小沈承认说,他知道自己递送的这些物品,是用于小姐提供性服务的。他还说,全套按摩主要是小姐在服务客人时使用了“宫廷四宝”,即一个果冻、一包跳跳糖、一杯可乐和一杯冰块。

  据调查,丽之秀桑拿会所的老板是汪某,他很少到现场,也不直接参与管理,只是偶尔出现在桑拿会所。平时,会所主要是由领班在管理。当客人到桑拿会所时,领班就负责向客人介绍服务项目的内容和价格,客人挑选项目后,接待人员就会把客人领到包厢,桑拿会所就会按照排号顺序叫按摩女进入包厢为客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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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阳说,该桑拿会所每天都有十七八个客人,少的时候也有十一二个客人。

  据领班说,按摩小姐的抽成是半个月结算一次,小姐会事前把自己的银行卡号报给店方,等半个月时间一到,老板就会把给小姐的提成款转到其账户上。而领班和服务生、收银员则是每个月领一次工资,也是老板转账到他们的账户上。

  四员工被判“协助卖淫”

  今年年初,思明区检察机关针对丽之秀桑拿的一位领班、一位收银员和两位服务生作出起诉,指控他们四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检察机关认为,服务生、领班负责接待客人,介绍服务内容和管理服务生等,收银员张某负责登记卖淫女卖淫时间、记账和收取卖淫款等,而服务生欧阳某则因“负责传递卖淫工具”被起诉,另一位服务生除传递卖淫工具外,还曾代领班负责接待客人。因此,他们四人是共同协助汪老板组织多名卖淫女在桑拿店内从事卖淫活动。

  欧阳某觉得自己很冤,他在法庭上否认自己 “传递卖淫工具”,他说,自己只是送冰块和可乐等,对“丽之秀”桑拿发生的卖淫行为他毫不知情。

  而服务生小沈的代理人、欧菲亚律师事务所沈惠生说,小沈在丽之秀桑拿只充当服务生,只是传递桑拿使用的一些物品,在桑拿整个卖淫活动中只起着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应属于从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他具有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沈惠生律师还说,小沈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次,他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从轻或减轻处罚。

  近日,思明区法院一审认为,丽之秀桑拿的四名员工在他人组织卖淫活动中起协助作用,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且,他们四人都是在案发现场当场被抓,不存在自动投案的事实。因此,法院判决领班阿桂有期徒刑两年,收银员小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服务员欧阳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另外,因服务生小沈是未成年人,所以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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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读

  协助组织卖淫罪如何认定?

  欧菲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介绍,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团伙,招募、雇佣、纠集卖淫人员,并在卖淫活动中起组织作用。而协助组织卖淫罪则不同,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

  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故意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故意表现为具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协助故意”。其中,协助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辅助作用,也即在组织者的指使、操纵和雇佣下,为组织者完成组织他人卖淫行为提供便利条件,通常表现为:①以招工为名帮助组织者招募、诱骗他人卖淫;②为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分子充当 “皮条客”,四处勾引嫖客、牵线搭桥;③为组织者充当保镖,为其看家护院,望门把风;④为组织者充当管账人、收支卖淫活动的收入,等等。

  组织卖淫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卖淫营利的目的性。协助组织卖淫罪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量刑也有别于 “组织卖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专家说法

  协助卖淫罪应考虑废止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黄健雄认为,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3款设置了一个独立的罪名 “协助组织卖淫罪”,这一罪名应该加以废止。因为按照共同犯罪理解,“协助组织卖淫”,其实就是“组织他人卖淫罪”的帮助犯,即刑法中的从犯。立法机关将帮助行为视为一个独立罪名,会在司法中产生不利影响,因为在有些情况下,协助与被协助之间关系十分难以区分。

  其实,“协助组织卖淫罪”并非独立的犯罪。将该行为作为独立罪名割裂了与组织卖淫罪的联系,从而失去处罚上的比照对象,从而导致量刑失衡的后果。如果将“协助组织卖淫罪”和“组织他人卖淫”作为共同犯罪处理,就不需要做细致区分,从而可避免因区分不当而发生定性的错误。

  不过,黄健雄也说,本案对于在这些场所从事工作的服务生和收银员来说,有着重要的警示意义。正在求职的人员应选择从事正当的工作。如果明知所从事的工作具有违法性却仍然坚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范围内,就会被认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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