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小力(化名)将伯父生前所在单位仓山区城门镇卫生院告上法庭,讨要住房补贴款。用人单位是否欠小力伯父这笔钱?即便存在,小力有权继承吗?近日,仓山区法院审结了这桩复杂的案件,承认小力享有继承权,但同时驳回其诉请。
大力(化名)生前系仓山区城门镇卫生院职工,于2002年去世。2006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大力可以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4.2万多元。2007年4月,仓山区财政局将大力一次性住房补贴款中的50%,即2.1万多元拨给城门镇卫生院。同年底,小力从卫生院领取了这笔钱。此后,小力多次向卫生院讨要剩余的2万多元,屡遭拒绝,遂将卫生院告上法庭。
庭审中,城门镇卫生院对小力的原告主体资格提出质疑,认为他并不是大力的法定继承人,无权起诉。
仓山区法院认为,大力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在他患病期间,小力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根据《继承法》,他有权作为原告起诉。
但在本案中,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是直接划入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按规定划转售房单位或发放给职工。城门镇卫生院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已按仓山区财政局拨款的数额全额发放给小力,现小力要求卫生院支付另外50%的住房补贴,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金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