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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万元买房付款约定起争执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09日09:58  深圳特区报

  

1500万元买房付款约定起争执
漫画:喻红 我已付款。 余款至今未付。

  周先生通过中介和业主签约,购买其价值1500余万元的房产。在他支付了定金,3天内将全部房款存入银行第三方监管账户后,对方却迟迟不交付房子。周先生遂将业主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业主则称周先生“付款方式不当”。昨天,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深圳特区报记者 吴涛

  付了1500万却没拿到房

  周先生诉称:2009年8月31日,他经地产中介介绍,和业主孙某签订合同,约定孙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国际商会大厦A座的6个单位转让给自己。合同签订后,他依约将全部购房款1500余万,付至约定的银行第三方监管账户。但此后孙某违反约定,既不交付房产,也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多次通知居间方及原告,称其悔约,且正在将涉案房产另托中介高价转卖他人。周先生遂将孙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合同、交付房产,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并支付违约金300万余元。

  此案在福田区法院一审时,业主孙某辩称:周先生只在2009年8月31日向被告支付定金5万元,余款至今未付。

  付款方式不当?购房者一审被判败诉

  福田法院一审查明:2009年8月31日,周先生、孙某和中介签订了一份《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转让六套涉案房产,总价款为1500余万,定金为150万元;合同签订时周先生应向孙某支付定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周先生应再支付定金145万元。

  买方须于2009年9月3日前将定金之外的1350余万,支付至买卖双方约定的第三方监管账户。

  签订合同当日,孙某通过中介收到周先生交付的定金5万元。2009年9月2日,周先生转入1495万余元到工商银行深圳华强支行做资金监管手续,银行出具了相关证明。

  福田法院认为,周先生是单方到银行办理资金监管手续的。在买卖双方就第三方监管账户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周先生向银行付款,属于履行方式不当。因此,周先生至今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向孙某支付定金及剩余购房款。该院一审判决双方的买卖关系有效,驳回了周先生的诉求。

  二审:未约定资金监管如何付款?

  周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他认为一审法院片面采纳孙某所称未约定监管银行的说法,从而认定双方就第三方监管没有达成一致,既不符合交易习惯,也不符合常理。

  周先生表示,他至今都希望能够继续履行这个合同,所以也在短短3天内就将全部房款存入监管机构。

  孙某的代理人则表示,双方没有约定付款的监管机构,周先生就自己将钱存到银行进行监管,等于没有付款。何况当时双方约定在3日内支付145万元剩余定金,但周先生没有支付。周先生则表示,他已经在3日内将剩余全部款项存入银行监管了,包括那145万元定金。

  作为原审第三人出庭的中介公司代理人则表示,当时是该公司的业务员陪周先生去办理的银行监管手续,周先生确实按照合同的期限和金额付清了全部房款。他还认为,一审判决既然承认双方买卖合同有效,又驳回周先生要求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这样的判决实际根本无法执行,让人费解。

  法官当庭主持了调解,周先生表示愿意调解,但孙某的代理人只是一般授权,无法进行调解。法官遂宣布休庭。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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