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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拼装车入狱 “明星官员”申诉十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09日12:17  生活新报

  十年前,一辆“拼装车”让他从局长变成了阶下囚。一审、二审、再审,从县级法院,到市中级法院,再到省高级法院,近十年的申诉过程中,昆明市寻甸县地方税务局原局长邱志高始终认为自己“是清白的”。近日,在云南省高院再审维持原判的情况下,他又再次将案情申诉到了云南省相关部门。

  1刚要提拔就被捕

  “大约1998年底,已经内部宣布他将提拔为副县长,连办公室、车都给他配好了。”

  2000年12月8日以前,邱志高的身份是昆明市寻甸县地方税务局局长、党组书记,但12月8日之后,他成了一名涉嫌贪污的犯罪嫌疑人,被关进了昆明市盘龙区看守所。

  让邱志高从一个官员沦为阶下囚的,是一辆拼装车(此车涉嫌非法伪造合格证、车架号、发动号)。1997年10月,寻甸县地税局下属的城关分局购买了一辆工作用车,由于在购买时不但有吃回扣的情况,而且此辆车最终还被公安机关收缴解体,177000元公款就此成为泡影。此事牵连的人主要有邱志高、张隽、李财亮、代继东等人,在一审判决中,后三人的证言证词成为邱志高犯罪的有力证据。

  邱志高当时是寻甸县地税局局长,负责该局全面工作,分管人事秘书股;张隽当时是城关分局的代理分局长;李财亮是寻甸县某公司经理(买卖车中介人),代继东是卖车人。

  邱志高在看守所里被羁押了1年零4个月,而2002年4月19日,对他的一审宣判是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行一年零6个月。因此,宣判后不久,他已经实际刑满被释放。

  据其同事说,邱志高当时在县里的官员中堪称“明星官员”,因为工作突出,深得上级领导赏识,“大约1998年底,已经内部宣布他将提拔为副县长,听说是主管农业,连办公室、车都给他配好了,后来县人大那边得的是平票,这件事就搁下来了。”当年任寻甸县县委书记的高长寿也证实,邱当时是由曲靖市委作为副县长候选人提名的,因为没有过县人大那关,最后仍然是县地税局局长,“如果工作表现不好,就不会成为副县长候选人。”

  

因拼装车入狱“明星官员”申诉十年

  虽然经过3 次审理法院最终还是维持了原判,但邱志高还要继续申诉 本报记者 潘力 摄

  2嫌疑人成了证人

  “就在邱志高被抓入狱后,代继东从犯罪嫌疑人变成了他成为罪犯的最有力证人。”

  邱志高始终认为,是其同事张隽伙同另两人制造了一起拼装车案陷害了他

  邱志高说,1997年8月,参与倒卖拼装车的李财亮找到当时城关税务分局代理分局长张隽了解税收优惠情况,恰逢税务分局要买车,于是张隽便请李财亮帮忙。当年10月22日,两人约邱一起去看车,“他们事先已经看好车、谈好价,当天车子就接回来了。”1999年,寻甸县区划到昆明时,已经使用了两年也没有出问题的该车,被昆明市车辆管理所查出是拼装车。为挽回损失,邱志高写专题报告请求县公安局抓捕卖车人代继东,并对购车当事人张隽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

  在2009年6月18日的一份由寻甸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证明上称:“2000年6月12日,时任寻甸县地方税务局局长的邱志高向寻甸县公安局报案。我局经过初查,决定立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由我局内保科承办……于2000年11月24日,在昆明将代继东抓获并拘留。2000年11月29日,昆明盘龙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张磊出示收条,将代继东和卷宗提走。”

  邱的代理人、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谭世荣说,当年被连人带卷提走后,代继东不知去向,至今下落不明。关于代继东案的那份笔录卷宗,在邱志高案的庭审过程中也从来没有出示过,而就在邱志高被抓入狱后,代继东从犯罪嫌疑人变成了他成为罪犯的最有力证人。邱志高当年的代理律师当时在庭上发出诘问:“一个报案的人被抓,而倒卖车的人却被释放,反成了证人,这是什么原因?”

  3下落不明的赃款

  “这32000元判决书上未说追缴,这笔赃款究竟落入了谁手,成了一个始终未曾查明的谜。”

  除了代继东,在一审庭审中,李财亮和张隽也成了证明邱志高有罪的证人。

  2002年,寻甸县检察院指控邱志高涉嫌贪污罪,认为他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李财亮(当年判决书上为另案处理)在明知汽车成交价为145000的情况下,将购车发票开成177000元,从中套取了公款32000元。一审法院判其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宣判时,邱已在盘龙区看守所羁押了一年零4个多月。

  在二审开庭时,邱志高已是刑满释放人员。2002年7月2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邱志高说,他认为三个证人都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其证词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但最终,法院采信了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只有他一人锒铛入狱。

  记者从当年的一审和二审卷宗中了解到,寻甸县地税局买拼装车是事实,车的实际成交价是145000元,其中包括有李财亮的10000元“好处费”,而代继东最终支付给车主的车款为133000元,其中,代也收了2000元,这些钱都以口头方式说清,但32000元究竟去了哪里?一审和二审认定的事实多是口头证言和证词,邱坚称没有收这笔钱,李也拿不出收条等证据。而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邱志高是否得到赃款,不是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这32000元判决书上未说追缴,这笔赃款究竟落入了谁手,成了一个始终未曾查明的谜。

  而对张隽的说法,寻甸县纪委曾以“寻纪复字[2000]1号”为文号,发过一份对张隽党纪处分的复议决定,决定中有这样一句话:“鉴于昆明市检察院对城关分局购买非法拼装车问题调查,(昆明)市纪委认为张隽在涉及购车问题上给单位造成2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应负直接责任。”邱志高认为,张隽的行为已为县纪委发文认可,最后张却成为案外人,指认他犯罪,实在“匪夷所思”。

  2002年,昆明市中院驳回邱志高的上诉,维持原判。

  4“贪污漏犯应追捕”

  “他是贪污的主谋,判决中虽说作另案处理,但至今仍未对其作任何处理,让其逍遥法外。”

  2008年4月3日,邱志高向云南省检察院提出刑事抗诉申请,请求省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法院的审判进行审查监督,启动再审。邱志高的一个观点是,本案中存在管辖混乱问题,“我是寻甸县地税局局长,此案发生在寻甸,由昆明市检察院侦查不是不行,但侦查终结应移交县检察院向县法院起诉,而市检察院却将本案移交给了盘龙区检察院审查处理,一年多以后才移交寻甸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以至超期拘押。本案中,漏列被告人是显而易见的事。”

  2008年4月4日,当年受邱志高委托担任其申诉代理人的云南省检察院原批捕处副处长潘启飞,在对邱的案子认真复查后,向云南省检察院进行了举报。他所举报的事由是:贪污漏犯李财亮、销售伪劣产品(假车、拼装车)案犯代继东应追捕归案。

  潘启飞当年在其举报信中称,从寻甸县人民法院(2002)寻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中可以看出,公诉机关指控李财亮(倒卖拼装车的中介人)“共同侵吞32000元……造成国家财产177000元的损失。”李自己供述:“……想整点钱,叫吴昶明按市场价开价成171000元,……为了堵住张隽的嘴,又多开6000元,每人分2000元。”最后法院认定“李财亮领走公款177000元,李财亮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二审裁定中:“经审理查明……共同侵吞公款32000元。”而根据现有证据表明,32000元至今还在李手中,他是贪污的主谋,判决中虽说作另案处理,但至今仍未对其作任何处理,让其逍遥法外。

  另外,潘启飞还指出,倒卖拼装车的代继东已触犯刑法,属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案犯。但代被带回昆明后,成为邱志高贪污案的证人之一,至今未受制裁。

  最新进展

  高院提审后仍维持原判

  2008年11月1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云高刑监字第330号再审判决书,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邱志高伙同他人犯贪污罪证据不足,适用法律可能有误,故由省高院进行提审。

  历经8年时间,邱志高在得到这个消息后说:“总算没有白辛苦,总算是有希望了。”邱志高说,他想省高院既然提审,说明他的案子可以再进一步查清。

  但2009年6月17日,邱志高接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09)云高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结果又是原审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维持原判裁定。

  尽管如此,邱志高仍决定继续申诉。2010年4月25日,邱志高向云南省纪委和省政法委递交了刑事申诉书。据其代理律师谭世荣说,法院认定邱构成贪污罪的直接和间接证据,李财亮和代继东都是污点证人不可采信,“如果本案还有其他公诉证据,可以请复查机关审查,看看这些证据是否在法庭上出示过、质证过,因为本案有一些证据一直没有交到法院,这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邱志高不知道自己的申诉是否能最终还自己一个“清白”,但他表示要“申诉到底,把真相弄明白”。

  本报记者 邓建华

  实习生 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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