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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秦长城 两被告人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09日23:09  内蒙古晨报

  本报讯(记者 齐晓英 通讯员 成涛) 昨日,从呼市人民检察院传出消息,秦汉长城本体被毁坏一案已有了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某和田某某以故意毁坏文物罪均被新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09年6月19日,张某某任呼市科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该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综合普查队签订勘探合同:在呼市坡根底村北的大青山顶开设矿点进行勘探工作,该普查队由张某某聘用的工程师田某某总体负责。

  2009年9月11日,内蒙古文物考古所在进行全国长城资源调查中,发现坡根底村北的大青山顶开设的矿点在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秦汉长城本体及保护区内,于是对施工单位进行了法律知识的讲解、口头要求其停工,并于2009年9月20日和2009年9月30日分别下发了《停止侵害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而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明知其施工作业区内有秦汉长城,仍利用大型器械继续施工,在长城本体上挖沟、钻探,对此段秦长城造成了毁坏性破坏。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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