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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平均增幅23.6%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10日23:4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南昌6月10日电(何柳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0日发布消息,从7月1日起,江西将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调整幅度为80至140元,平均增长幅度为23.6%。

  据介绍,为了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家庭的基本生活,适度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让低收入劳动者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江西省政府近日下发通知,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这是江西省自1995年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的第6次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五个区域,分别为一类区域720元/月、6.8元/小时,二类区域660元/月、6.2元/小时,三类区域600元/月、5.7元/小时,四类区域550元/月、5.2元/小时,五类区域500元/月、4.7元/小时。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称,这次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增加了140元、140元、120元、100元、80元,平均增长幅度为23.6%。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未考虑劳动者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因素。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用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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