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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醴陵劳保局原局长受贿被判6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17日07:27  法制日报

  本报长沙6月16日电 记者赵文明 通讯员胡建群 吴敏 “收受房地产开发的门面、索取公司干股及红利、接受个人贿赂……”虽然只是一个县级市的劳保局长,却利用各种手段大肆受贿。日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对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陈远林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陈远林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25.42万元及价值40余万元的金塔商贸中心B1—110门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年初至2008年年初,陈远林担任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职务期间,在劳动局所属建设项目工程款拨付、企业就业资金下拨、社会养老保险金收缴、驾驶员培训补贴下拨等方面,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房地产开发商变相行贿的门面、索取公司干股及红利、接受个人贿赂等,共计受贿金额64.96万元。陈远林受贿后,滥用职权,大肆为行贿者牟取非法利益。此外,陈远林还以配偶名义经商非法所获利益累计金额达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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