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6月21日电(记者杨成军)记者从辽宁省政府获悉,辽宁各级环保部门今后将在每季度后20日内主动公布辖区内的环境违法企业。
辽宁省环保厅把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为遏制环境污染、促进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专门出台了《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这份通知明确,各级环保部门今后应主动公布辖区内环境违法企业名单,以环保部门网站公布为主。
辽宁此次明确的环境违法企业主要包括11种类型:公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企业,造成流域、区域重大污染或环境质量恶化的企业,造成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威胁公众健康且具有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的企业或者违法新建、改扩建的项目,拒不履行政府及环保部门做出的行政决定的企业,被各级政府、环保部门挂牌督办的企业,国家及省政府重点督办、交办的企业,违反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且影响较大的违法建设项目,一个月内连续三次以上违法超标排污或者超总量排污的企业,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正常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企业。
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公布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所在地址”“违法行为种类”“污染物种类及排放去向”“发现途径”“发现时间”“查处情况”等7项内容。
辽宁省环保厅将对各市环境违法企业名单的定期公布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应公布未公布、违法行为应查处未查处、违法行为认定错误或者认定依据不充分的,辽宁省环保厅将予以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