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消息(记者 蔡靖骉):中国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再次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新修改的修订草案拓宽了接受村民举报的渠道,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机关对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调查处理的职责。草案规定,“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新修改的草案还增加了一条规定,“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的村民为候选人。”
针对实践中委托投票出现的问题,为保证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进行投票,新修改的草案对受托人的范围加以了限定。草案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同一家庭户口内其他成员代为投票。”
村民自治目前成为在中国农村基层实行的一项基本治理制度,村民委员会是其载体。截至2008年年底,中国农村建立了60多万个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