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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须环境评价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22日14:15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6月22日电 (记者常红 贾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22日在京开幕,第三次审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企业和政府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方面各自的职责,同时规定管道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明确管道保护一些关于基本制度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海上油气管道保护。

  进一步明确企业和政府各自职责

  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管道企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各自对管道保护的责任,将二审稿第七条修改为:“管道企业应当遵循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同时还将二审稿中第六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职责的规定,修改为:“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规定管道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评价

  有常委委员提出,管道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对此,草案三审稿在二审稿第十条规定中增加“节约用地”原则,在第十三条中增加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明确海上油气管道适用相关规定

  对于海上油气管道保护是否适用本法,草案三审稿中明确,石油、天然气的管道输送以陆上管道为主,陆上管道的安全受人为因素的影响更多,本法主要针对陆上油气管道规定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是必要的;同时,草案关于管道保护一些基本制度的规定,对海上油气管道也同样适用。对海上油气管道保护的一些特殊措施,可由国务院作出具体规定。

  据此,草案三审稿建议将二审稿第五十九条关于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适用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修改为:“国务院可以根据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具体情况,制定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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