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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行为失当将予以罢免或解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22日17:4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2日电 (记者周英峰、崔清新)人民调解法草案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列出了几种情形,规定人民调解员行为失当可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介绍说,草案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草案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强迫调解的、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侮辱当事人的、收取财物或者取得其他利益的以及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同时,草案也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条件。草案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善于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此外,草案也规定,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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