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胡晶晶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在上月一经宣布,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尤其是其中的第三十九条规定“采集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信息,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并依法合理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被不少媒体和网民解读为是在禁止“人肉搜索”。
昨天,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就该条例草案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在会议上,条例起草部门明确表示:第三十九条绝不是对“人肉搜索”的规范。
第三十九条本意是保护信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该条例草案的起草单位,省法制办、省经信委对该条的立法本意作了说明。
起草部门表示,第三十九条的本意是为规范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和掌握公众信息的公用事业单位采集、利用他人信息的行为,以及禁止在网络与信息系统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等。
“起草这条规定是为了保护信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起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
“旨在禁止人肉搜索”是误读
第三十九条法规公布后,有媒体和网民认为,这其实是对网民“人肉搜索”的规范。对此,起草部门和有关专家都表示,认为该条法规旨在禁止“人肉搜索”,是对法规的误读。
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陈柳裕分析,“人肉搜索”本质上是一种查找信息的行为方式;而第三十九条是对“网上公开个人信息”这一行为的规范,规范对象是信息服务中介结构和公用事业单位,禁止的是对信息的擅自发布、传播、删除和修改,这两者的概念完全不同。
与会专家认为,“第三十九条”引起误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容易产生歧义,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专家:地方性法规不宜对“人肉搜索”立法
“人肉搜索涉及公民言论自由等政治权利以及公民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基本民事权利,属于国家立法权限范围,地方性法规不宜对此做出规定。”谈到“人肉搜索”的立法问题时,省法学会副会长陆剑锋如此表示。
与会专家认为,立法需要立足社会条件,目前对“人肉搜索”的认识不一,加上牵涉的问题复杂,如何通过立法加以规范,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研究;地方性法规如果贸然出台,可能在实践环节遭遇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