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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实名举报公务员违纪应予回复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25日21:4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5日电(记者 陈菲、赵超)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25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根据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公众实名举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等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监察机关应将处理结果予以回复。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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