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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开发商与房产局官司持续10余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4日23:38  民主与法制时报

  围绕1300余平方米非住宅用房,湖南金正方公司与株洲房产局间的诉争已持续十余年时间。去年8月,湖南省高院裁定株洲中院的原判决“确有错误”,并指定株洲中院再审。

  株洲,开发商与房产局的“马拉松”诉讼

  □本报记者 廖隆章 发自湖南株洲

  “我们经历长达十余年的申诉才有了今天的再审。”金正方公司负责人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2009年8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确认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7月11日就金正方公司与株洲市房产局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01)株民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确有错误”,并指定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

  “该案”是指2000年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事务所起诉金正方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案,要求金正方公司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偿还非住宅用房1311.55平方米及其他相关费用等——该案在审理中“追加”株洲市房产局为原告。

  金正方公司则以“协议内容并非自愿,协议补偿标准和收费项目的内容与有关法律政策相悖,显失公平等理由提起上诉和申诉。

  法院未判

  房产已更名

  1995年,金正方公司开发建设华丽服装一期市场时,通过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事务所拆除了株洲市房产局管理的国有直管公房住宅共64户,平均每户35平方米。金正方公司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拆迁补偿政策,按每户55平方米进行了超面积补偿——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补偿标准为35平方米基础上增加10平方米左右,即45平方米。

  “不仅如此,房产局还强行要求金正方公司在此基础上,另将华丽市场六楼共833平方米补偿给房产局作为办公用房,自行办理了房产证。1998年,金正方公司开始建设华丽市场第二期时,又通过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事务所拆除了房产局管理的国有直管公房住宅111户,共4672.15平方米。此次金正方公司实际补偿房产局7297.15平方米。至此,房产局两次便获得金正方超额补偿的3870.13平方米住房。”金正方公司负责人介绍,时任法人代表迫于房产局的权势,无奈在“协议”上签了字。

  此时,株洲房产局将已办到房产局名下的华丽一期六楼的833平方米的办公用房换成华丽二期的商业铺面,面积增加到850平方米,要求金正方公司补偿。与此同时,还要求将二期拆迁的461.55平方米住宅面积按营业面积补偿。

  “如此一来,株洲房产局从金正方索要了1311.55平方米的商业面积,并且直接将产权证办到了房产局名下。”金正方公司负责人出具了前任法人代表在拆迁株洲房产局直管公房时与株洲房产局签下的《拆迁还房协议》以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明显不公,(金正方公司)一直拒绝房产局索要房产的要求。”金正方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

  拿不到房产,株洲市房产局便诉诸法律。

  株洲市芦淞区法院以及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审判决支持了株洲市房产局的诉求。判定金正方在华丽市场二期工程北面1-4楼偿还房产局1311.55平方米非住宅房产——房产局早在法院判决前于2000年6月就将该房产的“房产证”办到了自己名下。

  金正方公司负责人介绍:“期间,金正方曾诉株洲市房产局多收补偿款。最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有关拆迁方面的法规政策及株洲市价格事务所两次对华丽二期工程拆迁补偿费用(住宅部分)的鉴定结论,于2001年6月15日下发民事判决,认定:‘正方公司(后更名为金正方公司)与拆迁所先后签订了《委托拆迁协议》和《拆迁结算协议》,且已基本履行,拆迁所也与房产局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以上协议中对于正方公司超面积安置的房屋补偿标准的约定,违背了有关拆迁政策法规,违反了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该部分内容应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株洲市房产局(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事务所)返还多收取金正方公司房屋拆迁补偿费近130万元,加上其他应返还给金正方的资金,总计达220万余元。

  “虽是部分胜诉,但我们还是认为省高院是比较公正的。”金正方公司负责人说。

  协议转让国资“权利”

  由于金正方公司坚持权利主张,株洲市房产局未能顺利进驻华丽市场。株洲市房产局一方面积极向株洲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方面琢磨“新招”。

  2006年10月13日,作为甲方的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与乙方上海沪阁公司签署了《权利转让协议》,协议明确“金正方公司非法强占房产局国有资产,为了使国有资产不再流失”,“并在法院的主持下,为避免国有资产继续流失,甲方同意乙方购买在株洲市中院判决的上述权利”以及“株洲市房产局为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因房屋所有权产生的相关权利(如收益权等)”,约定转让总价款为600万元人民币,冲抵株洲市房产局(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所)本应依法支付给金正方公司的220万元债务,余款380万元必须在2007年2月15日前付清。

  双方还特别约定,同意由执行法院——株洲县法院对上述房产查封,也约定了在法院“解封”前,“不办理过户手续、所有权仍归株洲房产局”。

  同样是2006年10月13日,株洲市房产局和上海沪阁公司又就上述“权利”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权利转让协议》中的“权利”是否成立(存在)、是否受法律保护,以及乙方能否实现、能否收回该非住宅等一切风险均由上海沪阁公司承担。

  “这是两份完全不对等的协议。涉及上千万资产的‘权利’转让,一天之内竟作如此重要的补充,匪夷所思。”法律人士分析,“既然是‘合法转让’,为什么不办理过户手续?”

  “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在一天之内,签订完协议之后,就不能签订补充协议了。”株洲市房产局法制科何满生回答记者。

  记者调查到,沪阁公司是株洲县籍两名自然人在上海注册成立的一家资本仅50万元的“皮包公司”,办公场地及办公电话都无法确认,根本未在当地开展任何业务。据了解,株洲市中级法院也曾派员实地调查。

  财政部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买的原则进行处置。”

  事实上,株洲市房产局并未依规进行。

  株洲市房产局与上海沪阁公司2006年10月13日签订《权利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而株洲市国有资产管理处上报的《关于市房产局处理“华丽市场二期工程部分资产”的核实意见》及株洲市中级法院就《权利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请株洲市政府确认的请示,于2007年6月1日才经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审核,时任主管副市长也于当日才签署同意。

  记者问株洲市房产局法制科何满生:“在处置该资产前,房产局是否发布公告?”何未予正面回答。

  “上海沪阁公司是怎么知道株洲房产局有‘权利’要转让呢?”记者追问。何声称:“那纯粹是市场行为。”

  “这已严重违反国家关于处置国有资产的程序规定,典型的先斩后奏。”金正方公司负责人指出,“房产局根本没有通过竞拍的方式处置该资产的意识。600万元的‘包干协议转让’,上海沪阁公司仅付380万元就拿到了价值上千万元的国有资产,应该返还金正方的220万元也分文未付。”

  转让所得去向成谜

  记者了解到,株洲县人民法院被指定为执行法院后,明显加大了执行力度,先后查封金正方公司财务账号、拘留法人代表、扣划罚款、查封冻结房产土地等措施。

  “经过十数年的诉争,我们在这方面耗费了大量精力。”金正方公司负责人介绍,“为了尽快摆脱诉累,缓和矛盾,从市场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我们多次向市委、政府和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汇报,并主动让步,另外出价600万元,加上拆迁补偿过程中市房产局拆迁所多收金正方的拆迁补偿费220万元,共计820万元,购买原一、二审法院判决的‘房产’,但房产局不同意。”

  金正方公司负责人极度质疑的是:“房产局口口声声不让国有资产流失,为什么上海沪阁公司仅以380万元就把这部分‘权利’拿走了?”

  而株洲市房产局转让所得的380万元现金又到哪里去了呢?

  记者拿到一份株洲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2006年7月10日向株洲市人民政府呈报的《关于市房产局处置“华丽市场二期工程部分资产”的核实意见》,明确该资产经某中介机构评估价值为927.79万元。该意见以“无法通过正常途径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为由,同意株洲市房产局以“600万元的总价值包干协议转让”。

  对此说法,金正方公司负责人嗤之以鼻:“没有通过竞拍的程序处置,怎么就能断定这样做就一定不行?究竟是什么原因不能公开拍卖资产?是房产局、还是法院的原因?还是有人想私分国有资产?”

  株洲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于2010年3月1日出具证明证实:“我处资产处置账户未收到华丽市场二期工程部分资产处置收入380万元。”

  法院问政府“协议是否有效”

  记者在调查中获得了一份2007年6月份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株洲市人民政府递交的《关于对株洲市房产局与上海沪阁公司<权利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予以确认的请示》。该“请示”对房产局与金正方的诉争进行了介绍,并以“恐国有资产流失为由”要求市政府确认株洲市房产局与上海沪阁公司签订的上述《权利转让协议》有效。

  记者发现,先是株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一胡姓主任在该“请示”上签署了意见,认定上述“权利转让协议和方式都是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运作的,应该确认株洲市房产局在处置该资产行为是合法的。”并呈报当时的株洲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主管副市长签署“同意市中院和市法制办胡主任的意见”回复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法律规定的裁判机构,判定一个协议是否有效,本应该是‘政府问法院’,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却把自己的职责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完全颠倒了,实在是匪夷所思。”金正方负责人认为。

  时任株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胡主任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判决‘协议’是否有效,那是法院的事情。对于株洲中级法院的上述‘请示’,我们只审查他们(房产局转让相关国有资产)的程序,这份协议的内容我不清楚,(权利转让)‘协议’我根本没有看到。”并解释,“根据规定,资产可以通过协议转让的形式,所以认定房产局对该资产的转让程序是合法的。”

  有关证据却显示,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呈报株洲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请示”的附件里,就附上了该《权利转让协议》。

  株洲县法院被指定为执行法院后,将原审判决认定金正方应付株洲市房产局租金26.6万元变成了应向上海沪阁公司支付742万元租金,并将金正方价值700多万元的土地房产作价406万元处置给了上海沪阁公司。

  经证实,其时,株洲市国资委、政法委也曾就本案中存在的问题函告株洲县法院“暂缓执行”。株洲县法院未予理会。

  2007年7月22日,上海沪阁公司又在媒体发布公告通知金正方公司,该公司将从株洲市房产局获得的“权利”转让至自然人刘某名下。尽管如此,株洲县人民法院却仍然以“上海沪阁公司”为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金正方公司财产、冻结金正方的账户和资金,甚至羁押金正方的董事长、总经理等措施。

  6月18日,记者前往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采访,被婉拒。21日下午,对株洲中院进行书面采访,至今未得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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