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子庆
随着高温的到来,“高温休假”、“高温补贴”也跟着热起来。陕西省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天2元;其他工人每人每天1.2元。在物价不断上涨的今天,每天1.2元究竟能买些什么?这引起了社会的质疑。
眼下,中国各地均高温。最辛苦的,莫过于酷暑下工作的工人朋友。因此,对高温下的作业者给予一定的关怀,是十分有必要的。
令人遗憾的是,在陕西之前,上海、北京、深圳等地早年虽均已出台类似规定,但这些规定在具体的实施层面上,还相当缺乏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一是这些规定往往由一个地方的某个部门出台,缺乏权威,在监督、纠纷处理等问题的处理上,容易在各部门的“怠慢”中搁浅;二是规定本身在一些关键问题上模棱两可,难以有效实施;三是关怀的力度不够,显得不足为道,例如陕西一日给工人补偿1.2元,恐怕还不够买一瓶农夫山泉的。
目前,在全国普遍使用的高温劳动保护条例,仅有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尽管早年就有人呼吁对《暂行办法》进行修改,但其依然“暂行”了整整半世纪,对高温作业者的关怀往往由各地方各单位自行决定。
从根本上讲,公共政策要与时俱进。国家立法机构应该尽快将一定条件下的高温天气确定为严重自然灾害,对高温条件下劳动者的保障作出具体的规定。比如,明确气温多少摄氏度以上停工,不能停工的要有时间限制,还要为劳动者提供防暑防热保障等,将高温防护纳入法制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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