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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民警枪击村民案续:检察院被指违反程序办案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7日07:45  中国青年报

  “被死亡”的受害人

  1999年8月22日,海南省东方市大田乡(现大田镇)新宁坡村多人打死王文安,打伤符亚红。

  符亚红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新宁坡村和马龙村有过械斗,新宁坡人经常在村路口附近拦截殴打马龙村人。他们以为我是马龙村的,就来殴打我。”

  殴打进行了两次。9点左右符亚红被打伤,王文安送符亚红治疗后返回路上两人再遭殴打,一死一伤。

  案发后,东方市公安局抓获4名涉案人员。唐进龙等被批捕,后全部释放。

  符亚红说,由于不知道凶手的名字,他一直向大田乡政府等部门控告“新宁坡村”,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2006年4月9日,凤凰卫视播出《无辜青年遭枪击,六年上访终昭雪》节目。符亚红称,节目中的“无辜青年”邢亚盖就是打伤自己、打死王文安的凶手。

  符亚红对记者说:“他一天打了我两次,我对他印象特别深。”

  2007年2月,符亚红开始控告邢亚盖。

  2007年4月25日,中央电视台播出《被遗漏的证人》,报道了法院认定邢亚盖为无辜青年并将开枪警察判刑,但从未有人找符亚红辨认犯罪嫌疑人。

  符亚红对记者说,节目播出后,检察院的人让我说接受采访时说的是假话,恐吓我不要再告状。

  符亚红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录音,录音中,一名男子大声告诫符亚红不要乱告状,否则会被判刑。符亚红则坚称,如果说假话情愿坐牢。

  2008年4月初,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到东方市调查符亚红案。让她错愕的是,在大田派出所,已经找不到符亚红这个名字了,取而代之的是“符弄袜”——保丁村一个去世10多年的老人的名字。

  符亚红对记者说,用死人名字代替他的名字,是有人阻止他上访,上级部门调查时找不到人。

  为了解符亚红“被死亡”的具体原因,2010年6月22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到东方市公安局采访时任大田派出所所长的符夏清,政委潘树光以“警察不得私自接受采访”为由拒绝安排采访。

  2007年2月10日,符亚红及王文安妻子谭贝公等人在《海南检察机关保护的是谁》的控告信上签字,并寄送给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曾浩荣。

  正是这封控告信,引来另一名青年被判缓刑。

  2008年4月15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春节前,东方市人章生和找到符亚红和王文安的家人,称要控告邢亚盖,告赢了他们可以得到赔偿,分得一些钱。随后,章生和拿出打印好的控告信,让符亚红等5人签字。章生和以收买的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犯妨害作证罪。

  庭审中,章生和否认曾让符亚红等人在控告信上签名,签字人符亚红、符合查、符冲否也否认控告信是章生和给的。

  庭审后,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王昌泽、罗昭霞对符合查、符冲否制作了询问笔录。两人改口称在法庭上说了假话。

  2006年,公安部挂牌督办“8·22”和“10·7”案。

  2007年,公安部督察局督办“8·22”案。

  2008年7月30日,海南省公安厅副厅长林捷召开会议,要求对“8·22”命案的犯罪嫌疑人不能轻易放过,同时采取一切办法追捕两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同年10月9日,林捷再次召开会议研究“8·22”和“10·7”案。

  2010年3月16日,海南省公安厅刑警总队总队长于建华召开会议,研究“8·22”案件的侦破工作。

  两案至今未破。2007年4月14日,新宁坡多名村民将马龙村青年吉求良打死。该案也未破。

  与10年前相比,大田镇零公里处更加繁华。但对符亚红和王文安妻子谭贝公来说岁月依旧,王文安的死至今没有任何说法。

  在破败的家中,谭贝公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我丈夫死了,像狗一样没人管。”   

    李国和案再审四大焦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决定书》,2010年5月26日,原东方市公安局局长李国和案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2007年1月24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李国和等3人缓刑。2007年4月17日,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辩论焦点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时,李国和及律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两名检察员参加庭审。

  申诉人李国和提出:原审认定邢亚盖无辜违背事实,邢至今不能排除犯罪嫌疑,更不能认定无辜;“委员长批示”系恶意虚构;自己正常履行了公安局长职责;本案侦查、公诉和审理程序违法。双方就此展开辩论。

  庭审中,“8·22”案受害人符亚红作为证人出庭,讲述了邢亚盖两次殴打自己、打死王文安的过程。

  符亚红说,2006年4月9日在凤凰卫视播出的节目中,他认出电视中的“无辜青年”邢亚盖就是凶手。

  检察员问符亚红:“2001年到2005年,不知道邢亚盖的名字不去告。2006年知道了他的名字,为什么不去告?”

  符亚红回答:“2001年到2005年,我告了没人去查。2006年4、5月知道名字后一直在告。”

  检察员再问:“为什么知道邢亚盖名字半年多,你还没有告?”

  符亚红气愤地说:“我都不会写字,你让我怎么告?”

  检察员认为符亚红说谎,如在王文安致死凶器问题上,他以前说是木棍,现在说是山刀。

  符亚红对此予以否认,称自己“一直说有些人拿木棍,有些人拿刀”。

  检察员认为,符亚红的证言真实性存在问题,不应采信。

  因开枪击伤邢亚盖被判刑的民警文瑞强作为证人出庭,陈述了击伤邢亚盖的过程,强调自己当时是按照公安局部署执行抓捕任务,邢亚盖是自己目击的犯罪嫌疑人。

  检察员称,没有证据证明邢亚盖是在逃犯罪嫌疑人。

  关于李国和是否认真履行局长职责的问题,辩护律师认为,李国和带领民警到新宁坡村包围犯罪嫌疑人吉平汉家,既没有搜查,更不是制造虚假宣传。犯罪嫌疑人邢刚调查笔录中明确记载,新宁坡村保安队长吉平汉组织了打架,最终造成符亚红被打伤、王文安被打死。

  2000年8月2日,东方市公安局作出《调查报告》,认定邢亚盖是“8·22”案在逃人员,文瑞强在鸣枪示警无效的情况下开枪并无不当。

  辩护律师认为,李国和对这一调查结果没有干预,也没有修改。枪击案发生后,李国和没有接到相关信访和申诉文件,也没有拖延审查。

  检察员认为,李国和听信派出所所长章生贵的汇报,先入为主将邢亚盖当作在逃犯罪嫌疑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查报告的错误。

  关于海南特区报《警察枪击无辜青年吴邦国批示讨回公道》一文是否失实,该报道与李国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否有因果关系问题,申诉人和检察员也进行了辩论。

  辩护律师提出,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王昌泽在《海南特区报》署名发表的报道中,捏造吴邦国委员长的批示,引起广泛转载,然后将报道作为“社会影响恶劣”的证据。这说明检察院利用报纸恶意制造舆论。

  检察员称,报道中“吴邦国批示”是王昌泽还是记者提供的需要调查清楚。同时,有没有吴邦国的批示与李国和行为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没有关系,李国和没有及时正确处理枪击案,导致邢亚盖多次上访。

  李国和说,原案卷中多份邢亚盖涉案证据被掩盖。符亚红一直遭受压制。

  琼山区人民检察院被指违反程序办案

  李国和的辩护律师认为,在办理李国和、章生贵和陈文吉案件中,王昌泽既是公诉人,又是案件侦查人员,同时还处在证人的位置,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21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正)》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琼山刑初字第229号显示,在审理李国和、章生贵和陈文吉案件中,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徐伟、王昌泽、罗昭霞出庭支持公诉。

  刑事卷宗显示,王昌泽、罗昭霞作为询问人共同询问了文瑞强等21名证人。审查起诉卷记载,两人共同讯问了被告人李国和、章生贵和陈文吉。

  律师认为,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将媒体发表的《警察枪击无辜青年吴邦国批示讨回公道》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而公诉人王昌泽正是本文作者之一。因此,王昌泽已经成为本案证人。作为公诉人,王昌泽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还包括另外三种情况),应当自行回避。

  为了解公诉人同时是案件侦查人员是否违反相关规定,2010年6月23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前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采访。办公室工作人员称领导正在开会,请记者留下问题,检察院会和记者联系。

  记者将问题写好交给办公室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问记者是否就这一问题询问过其他检察院。

  记者回答:“这个问题和你们有关,而且也很简单。”

  工作人员说:“你们有备而来,越是简单的问题越难回答。”

  截至记者发稿时,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始终没有回应记者的问题。

  该案尚未宣判。

  本报北京7月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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