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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县沉船事故四名责任人获刑

  □“激流中,载客船撞铁架”后续

  本报讯(张学东陈伟记者田富友) 发生在宜宾市高县的“6·29”重大沉船事故(本报曾报道),近日有了最新进展:经高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当地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小兵、袁伟、税安华、胡思杨1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去年6月29日,高县庆符镇南广河发生沉船事故,22人落水,15人获救,7人溺亡。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2月27日,税安华代表某路桥工程公司中标高县迎宾大桥修建工程,次日,该公司与该大桥业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确定税安华为工程项目经理。

  之后,税安华与胡思杨等签订共同投资建设该工程的协议。其后,税安华又代表迎宾大桥项目部与被告人李小兵、袁伟等签订大桥条石安砌承包协议,确定由李小兵等负责组织工人施工。

  在修建过程中,项目部工作人员向高县庆符镇某茶坊借用了一艘装鱼用的船舶,用于运送材料等。因施工中搭建的便桥被拆除,在修建1号桥墩时,为图方便,李小兵、袁伟等人在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也没有配备有船舶驾驶资格的人的情况下,允许和安排工人乘坐该无证船舶过河上下班。税安华、胡思杨获悉后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导致该船撞上江中铁架,酿成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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