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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试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9日02:54  扬子晚报

  未成年人犯下罪行,如果主观恶意小,经教育痛改前非,遵纪守法,经一段考察期后,可以消灭他本人的“犯罪前科记录”。当升学或就业时,直接登记为无犯罪记录。由此,他就能以“清白之身”重走人生之路……

  昨日,在徐州市鼓楼区法院与徐州金枫制帽有限公司“共建 ‘更生人’再就业帮扶基地”揭牌仪式上,该法院宣布,在江苏率先试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8名未成年人罪犯本月下旬将成为第一批受益人。

  ■政策

  “前科消灭”适用四种犯罪情形

  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少年庭庭长杜秀兰说,所谓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是指曾经受过有罪宣告的未成年人,条件具备时,由有关机关通过一定形式,注销他的有罪记录,以减少社会歧视的帮扶制度。

  首要条件:未成年人犯罪时已满14周岁但不满18周岁。

  适用条件:

  1,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或拘役、管制、免除刑罚、单处罚金的;

  2,被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年内不再故意犯罪的;

  3,被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不再故意犯罪的;

  4,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不再故意犯罪的。

  杜秀兰表示,这些适用情形,通常是指那些主观恶意小,罪行较轻,经过处罚能够改过自新,不再危害社会,具有积极人生愿望的未成年人。

  但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毒品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等主观恶意程度较深的犯罪、构成累犯的犯罪,都不在“前科消灭制度”之列。

  ■益处

  就业升学可登记为“无犯罪记录”

  因年少无知,再受人挑拨,不少未成年人犯下罪行,令人痛惜。当他们刑满释放,带着有“犯罪前科”的标签走上社会后,升学、就业很容易碰壁,出路难寻。这有碍于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做一个正常人。

  根据徐州市鼓楼区综治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人事、教育、社会保障等11个部门会签的文件,“前科消灭”后,未成年人犯罪的档案被永久封存,由相关司法部门加密保存,与前科有关的犯罪事实,将不在对社会公开的任何档案中载明。杜秀兰说,当他们找工作、升学填写表格中“有无犯罪记录”一栏时,就可以直接填写“无”。若有需要,相关部门可出具证明。

  鼓楼区还规定,这些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消灭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他们曾经犯罪为由,在一般的升学、就业、经营等方面进行歧视,学校、用人单位不得因其曾经犯罪,而拒绝其复学、升学、就业和录用。

  当然,前科消灭后重新犯罪的累犯,不享受上述权利。此外,前科消灭后,他们不能进入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参军、报考公检法等职业。

  “一句话,就是让他们清白做人,重塑生活的勇气。”杜秀兰说。

  ■操作

  将设考察期,不会盲目抹掉“犯罪前科”

  为了慎重消灭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徐州市鼓楼区法院设定了严格的审核程序。比如,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或拘役、管制、免除刑罚、单处罚金的未成年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30日内,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提交申请,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犯罪时是否为未成年人,有没有毒品、暴力等主观恶意较深的严重犯罪,是不是累犯等。

  杜秀兰说,每种不同刑罚执行完毕后,都有一个不再犯罪的期限,那就是考察期。由法院、检察机关、公安等部门组成考察小组,在考察期内,他们表现如何,有关部门要到其家庭、学校、居委会、邻居、治安等部门走访摸底,查看是否改过自新,有没有进步表现。经过一段时间考察后,得出一个综合全面评价,合格后才能消灭。

  据了解,这一创新也面临法律依据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在文件中指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这是鼓楼区法院出台该举措的主要依据。不过,刑法则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的,在升学、就业时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如实交代。

  “破解这个矛盾,我们从积极的方面进行尝试,也算是投石问路。”杜秀兰说。

  今年江苏省高院也提出,要各级法院探索和实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为失足未成年人改造,创建良好的学习和就业环境。

  ■争议

  有人担心会“纵容未成年人犯罪”

  有人认为,给未成年人消灭“犯罪前科”记录,是法院等部门一厢情愿。杜秀兰指出,事实绝非如此。鼓楼区法院少年庭近几年审理大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当他们刑罚执行完毕后,曾对100多人一一回访,发现他们找工作、升学时,因贴有“犯罪前科”的标签,困难重重,屡受歧视,人生前景黯淡,他们自身及其家长都有“消灭”的愿望。鼓楼区法院曾为他们找工作,联系了10多家企业,只有金枫公司一家愿意接受,其他都以这些人有犯罪前科为由而拒绝。

  对家长来说,这样的举措显然是其所乐见的。昨日,在“共建 ‘更生人’再就业帮扶基地”揭牌仪式上,来自徐州市泉山区的徐阿姨带着17岁的孩子来旁听,她为这项制度叫好:“很多孩子不懂事,被人教唆干了坏事,要是总背着个有罪标签,到哪儿都抬不起头,就算他们向好的方向发展,重新改过,也难。没了这个污点,他们也更有勇气,更有信心。”

  对于有人担心这是在纵容“未成年人犯罪”,来到现场的小伙子刘祥显然不认可。一年多前,17岁的刘祥出于哥们义气,参与寻衅滋事,在今年4月份,被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少年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出来后,找工作屡屡碰壁,是鼓楼区法院帮他联系上金枫公司获得一份稳定工作。

  “有谁会傻到故意去犯罪呢?”刘祥说,只要有机会清白做人,相信没有人会去做那些傻事。

  接收了多名有未成年时犯罪前科职工的金枫公司董事长、76岁的毛鑫老先生说,“这些制度是鼓励未成年人改过自新,不受歧视,用双手创造新的生活。说纵容未成年人犯罪,那想得未免有些狭隘。”这位来自台湾的老先生说,台湾推行这项制度多年,已成了普遍现象,社会效果良好。

  杜秀兰也指出,这项制度从前科消灭的条件、期限、审核、法律后果都做了严格规定,目的是唤醒他们的悔罪意识,培养和提高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为更多未成年人清白地走上社会扫清障碍,绝非“纵容未成年人犯罪”。

  据了解,鼓楼区法院已经对第一批共8人开始了考察,其中有6人是在校生,2人有稳定工作,他们均在未成年时犯罪,刑罚执行完毕后表现积极,“考察合格后,将给他们消灭犯罪前科记录,去掉污点,让他们轻松生活。”

  据悉,7月下旬,我省将由此诞生第一批获得“犯罪前科消灭”的新人。通讯员 沈高轩 周 琪

  本报记者 于英杰

  ■展望

  “消灭未成年人前科”是立法潮流和趋势

  刑事前科或污点消灭制度起源于法国,是自17世纪后半叶在君主赦免权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前科消灭制度是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趋势。《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十九条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时候加以销毁。”另外,根据我国签署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未成年罪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中加以引用”,明确了只要犯罪时未成年,其后果不应对其成年以后的生活有任何影响,确立了消灭前科的原则。

  未成年犯罪人的转化需要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足够的悔改余地和继续发展的空间。我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曾被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走向社会的时候都会面临“如实报告”的问题。

  前科的存在,将对未成年当事人产生一系列的消极影响或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导致当事人在民事和行政等方面的资格或者权利受到限制或者被剥夺。取消曾被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刑事污点,有利于对他们的教育和感化,使其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我国未成年犯前科消灭的条件及形式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但毋庸置疑的是,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必将为我国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法制环境。 据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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