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韩乐悟
刚刚过去的周末,国家质检总局在其网站开始对《国家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传出一个“重磅”信息,即我国将设立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奖项———“国家质量奖”。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家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获奖企业总数为6家。
70多个国家已设立
或许因多年前社会上一些广受诟病的评比,公众对这一奖项也难免心存疑虑:是否又是“换汤不换药”但此前记者被告知,国家质量奖与那些评比完全是两码事。目前国际上已有70多个国家设有这种高规格的出自政府的质量管理荣誉奖。在美国,国家质量奖曾经都是由里根、克林顿等总统颁发。
“这是从政府质量管理的角度出发。市场经济国家都在搞,而我们却不搞。”一位国家质量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所言,与记者此前从一些质量管理专家处得到的看法不谋而合。
记者从草案中获悉,作为政府奖励,国家质量奖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品质量管理方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法人,是企业在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荣誉。
为了激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规范国家质量奖的管理,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本办法。
记者见到,就获奖者的社会责任,草案规定,国家质量奖获奖企业有责任介绍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公开卓越绩效活动的有关资料(商业机密除外),促进其他企业改进质量管理,带动我国企业整体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
称号不得标在产品上
按照草案,国家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后由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颁奖。获奖企业总数为6家,其中小企业1家∩以少额或空缺。
申报国家质量奖的企业须掌握产品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及经营业绩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近5年内未发生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重大事故,在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草案规定,获奖企业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国家质量奖。
引人注意的是,草案规定,获奖企业对外宣传获得国家质量奖,必须标明获奖年度,但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否则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奉。
评审监督决定相分离
按照草案,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成立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该办公室在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范围内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质量奖评审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要有纪检监察部门的代表和法律专家参加。年度评奖工作结束,评审和监督两个委员会自动解散。
记者注意到,国家质量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除了要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企业自愿申请等原则外,另一重要原则是要“评审、监督、决定相分离”。
草案规定,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质量奖评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交叉任职,不能与申报企业有任何利害关系。
国家质量奖工作机构的人员,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明确,国家质量奖评奖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相关所需经费通过向国家财政申请解决。
本报北京7月1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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