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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路公司腐败窝案开审 4人骗国资逾千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2日23:49  市场星报

  “上亿元的工程我都一清二白,我根本不会为了这点钱贪污,这钱的确是用来发工资的”面对法庭的讯问,安徽国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路公司”)原副总经理陈上龙如是回答。与其一同站在被告席前的还有国路公司原总经理汪晓中、原总会计师陈明光以及原办公室副主任杜建中。他们被控的罪名分别是受贿及贪污。其中,被控骗取国资的金额竟高达1117万余元。昨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历时一天审理了该案。

  实习生 席阳 记者 雷强

  公司高管 被“一窝端”

  昨日上午,从起诉书中,记者获悉,站在被告席上的四名被告人全是国路公路公司的高管。其中,汪晓中为国路公司原总经理;陈上龙是原国路公司副总经理;陈明光是国路公司原总会计师;杜建中为国路公司原办公室副主任。据指控,除贪污罪名外,汪晓中、陈上龙、陈明光还被控犯有受贿罪。

  借发工资 套走”182万                              

  “我们套取国有资产并不是私自占有,经过与其他公司的工资水平调查发现2000元的工资是招不到合适的技术人员的,员工要求涨工资,高速公路的施工又需要高技术的人才,所以套取的国有资金主要都是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并不是为个人所用。”汪晓中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说我收受贿赂3万1千元,我并不完全认同。”陈上龙不认同受贿金额的数目,并也赞同汪晓中所说,“182万余元的资金并不是用于个人支配和私分,大部分资金用于了员工工资。”

  据指控,2004年-2006年,汪晓中、陈上龙、陈光明、杜建中利用职务之便,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以虚假列支的方式从国路公司套取国有现金1826660元归个人支配及发放员工工资。

  石屑差价 “差走”934万元

  “我们的碎石是高标准的反击破碎石,而普通碎石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达不到标准。施工单位不愿供应,我们才会想要生产碎石,主要还是为了达到高标准。”并强调自己自组公司并非贪污,“我管理的高速公路工程很多,上亿元的工程我都一清二白,这次提供碎石完全是为了达到高速公路的高标准才会为此生产碎石”对于他们用代理人自组公司做碎石业务,虚增价格获取高额利润的举证,陈上龙强调自己所生产的碎石并非虚增价格贪图利润而是为了工程所为。

  据指控,2006年1月,汪晓中、陈上龙分别以李付惠、周家其的名义和合肥石磊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峰公司”)经理袁宏生(另案处理)共同成立石峰公司。2006年3月,在汪晓中、陈上龙的操作下,石峰公司在国路公司碎石采购招标中中标,开始向国路公司供应碎石、石屑和机制砂。截至工程结束,汪晓中、陈上龙、袁宏生三人经策划,利用差价共骗取国有资金9347231.92吨。

  法庭上 主任不“认”老总  

  “我只是执行了领导给的任务,我没有决定套取国有资金的方案。我不仅没有,还曾多次提出反对意见。总经理也曾暗示我,要我不要越级汇报。这些钱很多都是过年期间,别人借拜年之名送给我的,我退也退不掉。”陈明光作为国路公司的原总会计师,在法庭上再也不认自己的老总和副总了,只是一再说明自己只有知情权,没有决策权“。

  对于手下人的说法,汪晓中首先不承认自己是石峰公司的股东,随后又表示自己只是配合并非个人决定所为。陈上龙则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供应数量和价格与实际不符。而杜建中则表示,作为公司的中层管理者,他只是做了领导要自己做的事,是汪晓中、陈上龙等人决定后让他去执行的。

  对于几名被告人的辩解,公诉人指出:“将市场价格仅为28元/吨的石屑,虚增到52.9元/吨供给国路公司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同时,公诉人强调,为了对被告人负责,他们请了合肥价格认证中心做了价格认证。经认证中心查明,石峰公司52.9元/吨的碎石明显高出市场价格42.5元/吨。把碎石、石屑、机制砂统一价格也不合理。

  “投标时,石峰公司还挂靠其他有资质的大公司,说好拿下工程交给他们去做。并且做了5份标书。每份中都有30万元让价承诺。”公诉人指出,这次碎石投标并不具有合法性;“本来中标的公司价格是53元/吨,而因为这份让利承诺才使石峰公司价格低了一角每吨。”

  该案未作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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