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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项规定限制“赖账人”高消费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5日15:24  新民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14日对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这个总共12条的司法解释,为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惩治“老赖”高消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规定》指明了限制高消费的对象、原则、范围、程序、法律责任等问题,确定了限制高消费的对象是有清偿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凡是被执行人有拒不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等消极履行的行为、规避执行的行为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为增强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规定》中列举了8类被禁止的具体高消费行为——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同时为防止列举不全面,《规定》还设置了兜底条款,即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都属于高消费行为。

  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介绍,为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本规定,不管是被执行人自己高消费,还是以他人名义高消费或者他人以被执行人的财产高消费,只要有证据证明是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支付费用,导致被执行人财产不当减少的高消费行为都在禁止之列。

  俞灵雨表示,限制高消费是一种补充性、间接性的执行措施,其不影响直接执行措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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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民法院有权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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