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孙女士乘坐黑摩的与轿车相撞后受伤,她随后起诉黑摩的司机、轿车司机还有保险公司索赔。记者昨天获悉,孙女士一审获赔10余万后,轿车司机已上诉至市二中院。
去年8月17日早上7点,孙女士乘坐刘先生的黑摩的,与张先生驾驶的轿车相撞,两车受损,孙女士受伤。经交通队认定,刘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孙女士被张先生送往医院,并被诊断为环枢椎半脱位,面部皮肤裂伤,双小腿软组织损伤,住院26天。后孙女士起诉要求刘先生与张先生共同赔偿她12万余元损失,张先生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开庭时,刘先生同意赔偿,但称没有经济能力;张先生则称,自己事后为伤者垫付了1400元医疗费,且自己无责,不同意赔偿;保险公司也认为,公司向张先生支付了医疗费、交通费共计1070元,交强险无责医疗费用限额已赔付满额。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交管部门虽认定张先生无责,但结合本次事故的具体情况,张先生应承担孙女士损失的部分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刘先生赔偿孙女士7.8万余元,张先生赔偿1.9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1万余元。
宣判后,张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并指出,黑摩的的运营是违法行为,孙女士在明知这种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乘坐黑摩的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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