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不支持Flash
跳转到正文内容

药品采购须全程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6日02:25  华商网-华商报

  据新华社电 由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单位联合发布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日前颁布实施。监管内容涉及药品采购工作各方面,监管环节覆盖采购用药全过程。《办法》指出,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以省级为主。设立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和管理机构,建立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通过采购平台进行交易。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察机关等相关职权部门要对集中采购中的权力运行进行全面规范和制约。

  药企:采购周期内不得涨价

  药企如有以下行为,将由价格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参与集中采购的药企在采购周期内涨价;

  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采取串通报价、操纵价格等手段妨碍公平竞争,或者以非法促销、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公布药品采购品种后,非因不可抗力撤标或拒绝与医疗机构签订采购合同;

  不通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交易;

  擅自配送非入围药品,不按合同约定配送药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配送等行为。

  医院:不能擅自采购非入围药

  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规避药品集中采购,擅自采购非入围药品、提供虚假药品采购信息、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时回款、不执行集中采购药品价格、在药品采购、销售、使用和回款等过程中收受回扣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理。

转发此文至微博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