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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部分偷逃高速费行为将按诈骗罪惩处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6日03:27  青年时报

  时报讯 7月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盗窃高速公路交通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司法意见》)出台。今后,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及盗窃高速公路设施等行为,都将受到严惩。

  假证团伙伪造假卡4000张

  目前,偷逃通行费和偷盗公路设施设备的现象在高速公路上普遍存在,因为“作案成本”低、“违法代价”小,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一些不法分子作案手段有从小偷小摸向团体、规模作案发展的趋势。

  去年,嘉兴海宁市公安局在沪杭甬高速公路上破获了省内首个制造“假通行卡”的团伙,一次性就查获假通行卡280多张,挽回通行费损失近200万元。而据进一步证实,该团伙实际伪造假卡达4000张。

  同样,高速公路沿线设施被盗现象也大都属团伙作案,偷盗者装备齐全,里应外合,一般偷盗500米左右的电缆只需几分钟时间。

  高速公路管理者对此防不胜防。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所属的高速公路里程占省高速公路的71%以上,该企业却备受着“腹背受痛”的尴尬:一方面一些车辆想方设法偷逃通行费;另一方面,高速公路设施设备屡遭偷盗和破坏,严重威胁车辆通行安全。

  用假牌照将以诈骗罪处罚

  《司法意见》的出台,解决了此前高速公路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瓶颈。

  意见明确,对伪造、盗窃、买卖他人非法提供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伪造、变造、盗窃其他车辆交费优惠证明;假冒绿色通道免费车辆、隐瞒车辆实际载重影响计重;使用伪造、变造的车辆通行卡支付等行为,数额较大的,将以诈骗罪处罚。

  对聚众填塞高速公路或聚集车辆强行冲卡、破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论处。对盗窃护栏、配电照明等高速公路交通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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