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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故意杀人只是故意伤害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6日06:35  沈阳网-沈阳晚报

  回放:小烟店发生了血案

  2009年9月26日,被告人史某因同居多年的女友李某提出与其分手,遂产生杀害被害人李某及李某现男友祝某的想法。2009年1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史某事先准备了折叠刀,在沈阳市皇姑区珠江街一烟店内等候李某,当李某与被害人董某一同进屋前来买烟时,史某误以为是李某现男友祝某,将董某前胸及面部扎伤。

  当发现扎错人后,史某反身寻找李某,并将被害人李某左前胸、面部、右胳膊、背部等身体多处扎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的左眼损伤程度为重伤,多处软组织裂伤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董某下唇部皮肤裂伤及胸部皮肤裂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史某扎伤俩人后,躲到了烟店门外,并尾随急救车赶到医院,期望见到李某现男友祝某出现。史某在医院急诊处等候多时,并没有见到李某现男友祝某出现,但是他的反常举动却被被害人家属发现,公安人员在现场擒获了史某。

  他说:变心了,我想要弄死他们

  庭审中,史某称,他与李某都离过婚,两人于2003年开始同居,后购买了一辆出租车养家糊口,并用赚来的钱供养李某母女两人。2009年4月,他发觉李某“外面有人了”,多次与李某商谈都未有结果。2009年9月26日,李某正式提出与他分手,并改换手机号码,于是产生了杀害李某及其现男友的想法。

  在回答公诉人询问时史某表示,“女友的面部被扎到了,然后她倒在了地上,我扎了多少刀记不住了,我扎完她看她不动了,就停手走到烟店外面去。我到外面看到了120车来了,我就打车跟着120车到了四院,在病房周围等着小义的出现,想要弄死他,后来我被抓住了。”

  焦点: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在庭审过程中,史某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是故意杀人只是故意伤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进行翻供。

  公诉人在定罪意见中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条件。在主观方面,被告人因同居女友与其提出分手而产生报复心理,有明确的杀人动机,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被告人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实施了故意杀害他人的行为。公诉机关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史某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史某的行为应判为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其主观上仅具有伤害的故意而并非故意杀人,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重伤的后果而不是死亡的后果。被告人之所以伤害被害人,是因为被告人得知其女友生活中搞外遇,又因为其女友与其分手心理上感觉不平衡,为了出气产生了报复想法,意识冲动用刀扎伤了被害人。

  庭审感言:史某陷于与同居多年女友的感情纠葛中,不能自拔产生杀人想法,在漠视他人生命的同时,也毁掉了自己的人生。史某的狭隘以致持刀杀人,造成被害人左眼终生残疾,心理上的伤痛更是无法弥补。希望大家应当以此为鉴,遇到问题时应当用合情合理的方式解决。

  本报记者 梅天磬 实习生 赵赫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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