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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亚英代表: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治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6日07:00  南方都市报

  

黄亚英代表: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治官

  ■ 代表资料

  黄亚英,法学教授,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深圳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硕士研究生导师。现任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来源:深圳大学法学院网站)

  尊敬的张翔律师:

  今天(7月13日)从报纸上读到您的来信很高兴,也很感意外。高兴是因为市民将自己好的想法和建议直接与我们这些相当于“议员”的人大代表交流,是对我们的信任和鼓励。意外是因为这种公开信的方式过去没有过,而且事先我并没有得到关于报纸刊发您公开信的任何消息。但无论如何,我们都应感谢《南方都市报》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好的交流平台。

  从您来信署名得知,您是作为合伙人的资深律师,从你来信内容更可以看出您对法治城市建设的深刻理解和高度关注,作为法律专业的同行,我很认同您在来信中提到的诸多观点和建议。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城市的大政方针,国家和深圳市早已确立,中国法治化的历史进程不容逆转。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和深圳市民,我应当努力工作,为深圳法治城市建设贡献力量。

  众所周知,深圳特区今年三十而立,就像一个踌躇满志的青年人,处在人生未来发展的历史转折时期。一个青年人未来是否有出息,是否受人尊重,生活是否有质量和品位,主要取决于他的综合素质的提高。深圳从此平庸还是继续“特”下去,同样需要认真思考。应该看到,深圳特区未来的发展显然不能再依赖国家早年的扶持和优惠政策,也无法仅仅依赖地处沿海的地理优势,而应该依靠国家赋予的“先行先试权”和“特区立法权”这两大独特优势,拿出当年“杀出一条血路”的勇气来,在提升全市人居生活质量和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两大方面大踏步前进,不仅GDP要追赶新加坡和香港,人居生活质量和民主法治建设也应“冲出亚洲、走向世界”。

  我想就深圳法治城市建设的想法和建议与你交流。

  其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投入。

  要将深圳法治城市建设提高到先行先试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去认识。应深刻全面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内涵,绝不应仅仅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角度,而应从社会全面均衡发展,从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长治久安等方面全面理解,因此民主法治建设是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深圳法治城市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法治水平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治官,深圳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带头树立法治权威,要有必要的量化考核。深圳要像特区建设初期重视基础设施建设那样,高度重视法治城市建设,要像搞“三通一平”那样舍得投入。加大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方面的人员、设施和软硬件环境的投资。

  其二,落实和发挥人大的权威作用。

  正像你所知道的那样,我国宪法等法律赋予了各级人大在立法和政府监督方面的权威地位,但现实情况还有很大差距。深圳在这方面完全有条件改革和完善人大的工作机制和体制。例如,人大会议常态化、提高人大代表专职化和专业化比例等。昨天(7月12日)深圳各大报纸刊登政协领导要求政协常委不能做“挂名常委、听会常委、举手常委”。同样,人大代表也不能成为“挂名代表、听会代表、举手代表”。

  其三,严肃认真地改革立法工作。

  法治建设的龙头是立法工作。一定要强化公开、民主、科学的立法理念。立法要力戒部门利益的痕迹,切实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现在一些地方法规出台后,没有收到多少实际效果,譬如媒体报道《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出台11年了,却从来没有开出一张罚单,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法规的科学性、操作性、可诉性不强。这种法规不仅没有权威性,不仅难以发挥法律作用,反而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更有甚者,立法成了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和政府应时性政策的宣传品。因此,我市今后法规和规章的制定,要力戒“重形式、轻内容,重数量、轻质量,重制定、轻执行”的不良倾向。提高立法质量,摆脱部门立法、少数人立法,要承认和尊重法律专业化和专家学者的作用,同时增加公众的参与力度。最近开展的我市30年来的法规和规章清理工作,也为我们改革立法工作和加强立法质量提供了契机。

  其四,大胆借鉴国外和港台的法治经验。

  早在1999年《中共深圳市委关于加强依法治市工作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的决定》中就明确提出,要突出特区特点,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大胆借鉴国际经验。据我所知,深圳在借鉴国外和香港等法治工作经验方面有不少好的尝试。今后还应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尤其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组织代表和委员有计划、有目标、有准备地考察调研国外好的做法和经验。这个话题太大,我们可以个别再详细交流。但我可以举一个例子。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法治水平高低和成熟与否的重要方面是法律的可预见性。具体到律师办案工作,就是案件审判结果的可预见性。就是说,律师仅依据事实和专业知识及已有判例就可以较准确地告知当事人案件结果。但国内目前普遍存在原告诉的“东”,被告辩的“西”,法官判成了“南”,结果使当事人和律师找不着“北”了。所以,律师很难给当事人专业预测。或者有的律师只好告诉当事人,如果法官按法律和事实判的话会如何,而如果法官考虑其他因素则又会如何。律师很郁闷,感觉没权威,自己代理意见得不到尊重。克服弊端,进而增强法律可预见性的有效办法就是推行“阳光审判”。

  在这方面,新加坡和香港的判决书上网公示做法就是很好的经验。新加坡和香港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书全文随时在其网站公布,任何人均可查阅和下载。这不仅有利于克服“同案不同判”的弊端,而且可以为律师和法官甚至普通百姓在遇到案件或法律问题时,通过查阅同类案例从而对自己的案件或问题具有预见性,同时也以此监督法官规范办案。我曾多次呼吁我国的阳光审判应从法律文书全文上网开始,我也希望深圳法院加快这方面的工作。 □黄亚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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