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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级小学生不幸溺水亡续 判决被告承担60%主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6日10:18  云南网

  学生跑出学校去游泳 河中采沙深塘酿惨剧

  采沙留深坑 老板担主责

  ■ “4年级小学生不幸溺水亡”追踪

  昨日,距离儿子溺水身亡3个多月,王德刚拿到了民事判决书,不过,他不满意判决结果,表示还要继续上诉;而被告罗正礼也觉自己赔偿偏高,认为中心学校才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学生家属 两被告应赔偿9万余元

  据介绍,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5月6日受理该案,并于6月9日开通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德刚夫妇诉称,小鸿放学后,是到离校1公里多的者干河洗澡时溺水身亡的。因此,被告的中心学校对未成年人缺乏管理,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但事后,除保险公司依法赔付2万元外,中心学校仅给付6000元。而被告罗正礼在者干河采沙,在河道形成2米深的水塘,未设立警告标志,导致未成年人进入洗澡而溺水身亡,也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王德刚夫妇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0876元。

  争议焦点 二被告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当中,存在的争议主要是中心学校是否已对小鸿尽到安全教育管理义务;罗正礼是否属于合法采沙,是否在采沙形成的危险水塘旁适当位置设立警示标志和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二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在校期间,小鸿脱离了父母的监护,此期间,对小鸿的管理及保护义务主要在学校,因此,学校有一定过错。

  被告罗正礼明知旱季者干河水流量小,小孩经常到河里洗澡,但还在河里违法采沙,在河道里形成两米深的危险水塘。虽然罗正礼在进入采沙场所的路边设置警示牌,但其没采取其他有效防范措施,小鸿洗澡时不慎溺水身亡。其违法采沙形成的水塘是导致小鸿死亡的直接原因,其应当对小鸿的死亡损害后果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此外,法院还认为小鸿的父母,承担着对小鸿进行家庭教育、管理的责任,小鸿在校期间,擅自到河里洗澡,该行为的发生与父母平时未尽到家庭教育管理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父母也有一定过错。

  但法院不认为学校和罗正礼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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