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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感冒注射药物过敏身亡 法院认定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获赔2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6日11:06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鱼台7月15日热线消息(记者岳茵茵通讯员赵兴波袁庆军) 拥有意外伤害险的王某某,因在治疗感冒注射药物时过敏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保险公司以医疗事故造成死亡拒赔。近日,鱼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因注射药物过敏导致死亡的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受益人2万元。

  据了解,2005年,王某某的父亲在某保险公司鱼台分公司为王某某投保了意外伤害险。2010年3月13日,王某某患感冒输液时,因过敏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受益人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伤害险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王某某的死亡原因属于医疗事故,不属于意外伤害。按照保险条例,同意按疾病身故给付王某保险金6000元。

  王某一张诉状把保险公司告到了鱼台县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其投保范围内赔付保险金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死亡的根本原因不是疾病本身导致,而是治疗过程中的药物过敏导致,应认定王某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符合赔偿条件,保险公司应赔偿。鱼台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应当支持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遂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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