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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枝砸死人案”一审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7日02:57  海峡都市报

  □“行道树断枝砸死一路人”追踪

  N本报记者 张俊杰 见习记者 林天真

  实习生 黄秋蓉

  本报讯 叶先生真是被断枝砸死的吗?他受伤入院后,家属主动放弃了治疗?昨日,丰泽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行道树断枝砸死人案”。在庭审中,作为被告方的泉州市园林局,除对死者的死因提出质疑外,还声称死者的家属“主观上放弃了对叶先生治疗”。

  对于被告方的质疑,死者叶先生的家属一一反驳。同时,死者的家属表示,由于叶先生的妻子在事发后流产,因此在扣除了遗腹子的抚养费后,愿将索赔金额由原来的90万元降至60万元。

  今年5月19日凌晨2时许,南安诗山镇人叶先生骑电动车,经过泉州市区温陵北路侨联宾馆附近时,被人行道上一行道树掉下的断枝砸中,最终不幸身亡(详见本报5月20日A1版报道)。

  【事件回放】

  他被断枝砸死

  家属索赔90万

  5月19日凌晨2时许,叶先生骑着一辆电动车,途经泉州市区温陵北路侨联宾馆附近时,突然被一棵行道树掉下的断枝砸伤。而与叶先生同车的赵女士,也被断枝刮伤了皮肤。由于伤势过重,叶先生最终不治身亡。

  事发后,泉州市园林管理局方面表示,这棵“砸死人”的行道树并无病虫害现象,事发时也没有刮大风等异常天气影响。虽然技术人员曾推测出两种可能,但至今树枝断裂的具体原因仍未查明。与此同时,对市区主干道的行道树,泉州市园林管理部门也进行了安全排查,并对排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处理。

  叶先生的家属认为,园林局作为这棵“肇事”行道树的管理方,应对这起事故负责。随后,家属委托代理律师,向泉州市园林管理局索赔90万元。遭到拒绝后,他们向丰泽区法院起诉泉州市园林管理局。

  【聚焦庭审】

  遗腹子流产?

  索赔金额降为60万

  昨日,此案在丰泽区法院一审开庭。庭审中,死者叶先生的母亲情绪激动,不得不暂时离开法庭。就赔偿金额问题及事件的责任问题,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方表示,由于叶先生的妻子在事发后过度伤心、导致流产,因此索赔的金额扣除了遗腹子的抚养费后,共计60余万元。

  原告方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当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作为该树木的管理者,园林局除非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原告方认为被告方应负有相关责任,要按城镇户口进行赔偿,并要考虑到叶先生父亲年老体弱、丧失劳动力的情况。

  是否死于断枝下?

  被告提出四项质疑

  在庭审中,被告方泉州市园林管理局的代理律师称,在事发前,园林局已对温陵北路一带的行道树进行过例行排查。同时,律师还拿出了泉州园林科研所的报告作证,该报告显示,这棵行道树并没有病虫害现象,“园林局已尽到养护责任,断枝掉下不应由园林局负责”。

  同时,被告方还提出了四点质疑。第一,叶先生系农村户口,不应按城市户口赔偿;第二,叶先生存在酒后驾驶、骑电动车逆行及骑电动车载人等违规行为,主观上负有过错,且叶先生家属存在主观上放弃治疗的行为;第三,同车的赵女士与叶先生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词不足采信,而另一目击者并没有看到事发过程,原告举证的证人都没有直接看到断枝砸中叶先生,不能证明叶先生系被断枝砸中身亡;第四,叶先生的父亲并没有丧失劳动力。

  对此,原告方进行了反驳。原告认为,叶先生曾参军服兵役,后退伍,因此其户口多次发生变动,但根据其户籍所在地南安诗山派出所的相关证明,叶先生应为城镇户口;叶先生家属只是在得知叶先生已无抢救希望后,才按农村习俗将叶先生接回老家,并非放弃治疗;赵女士的证词可以采信,通过相关新闻报道、目击者证言等,可以确定叶先生系被断枝砸中死亡;叶先生父亲的情况,有相关村委会的证明材料。

  同时,原告方还认为,泉州园林科研所系泉州市园林局下属单位,被告方提供的园林科研所的报告等材料,都是园林局单方面材料,没有第三方中立机构参与,不足以证明其无过错。

  庭审结束后,法庭并未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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