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吕淼霞
今报郑州讯 一起出车祸,城镇户口的受害者可能获赔30万,而农村户口的受害者却可能只获赔几万元。昨天下午,从郑州市中院民庭传来消息,依据新通过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这种情况将不复存在。
●交通事故赔偿将“同命同价”
昨天,郑州市中院在新密市法院召开了研讨会,两级法院、律师代表、保险公司代表、交警代表90余人参加。会上,各方人士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经常遇到的“户口不同、赔偿标准不同”问题达成了一致。
这就是新通过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多人伤残的,可以以相同数额标准确定死亡、伤残赔偿金。“要么按照农村标准赔偿,要么按照城镇标准赔偿。”郑州市中院民二庭副厅长赵玉章解释,今后,交通事故赔偿将“同命同价”。
●好意搭乘出事故咋赔偿
《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员损害的,驾驶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驾驶人无过错的,可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驾驶人有明显过错的,可承担不超过30%的责任;驾驶人与乘车人均有过错的,驾驶人可承担不超过20%的责任。
●分期付款买车伤人谁担责
《意见》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未全部收回车款前,保留所有权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购买方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人身损害的,由出卖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代驾出事故,代驾人担负责任
《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代驾车辆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代驾人员或安排代驾人员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原驾驶员有过错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应该按照有偿代驾或者无偿代驾来确定代驾员是否承担责任。”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彩云说,他们代理了几起代驾人的案子,但各个法院的判决都不一样,就因为之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今后断案就有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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