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厦门7月23日消息(记者陈庚 通讯员陈相秋)从7月起,厦门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现完全一致,同时在医保起付标准、个人自付比例、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等方面将享受更多优惠,标志着厦门市城乡一体化医保政策已经提前完成国务院下达的三年医改任务,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从1997年开始,厦门先后开展了城镇职工、外来从业人员、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农村居民和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在全国率先实现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目前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8%。厦门在市级统筹、门诊医疗费统筹和城乡统筹上的主要经验和做法,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誉为医保的“厦门模式”,向全国推介。
厦门市委、市政府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由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完善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今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进一步打破不同医疗保险险种之间的壁垒,使城乡居民可以在相应的险种之间进行“流通”和“转换”,享受更多的医保实惠和便利。
《意见》明确,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和大学生的医保基金,归并成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扩大基金的调剂范围,进一步增强基金的互助共济能力。同时按照城乡一体化“同城同权”的基本要求,在原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致的基础上,统一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完全实现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医疗待遇上的均等化。《意见》还明确将实现了乡镇卫生院挂钩扶持管理,并达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农村基层医疗机构,逐步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网络,让农村参保居民和城镇居民一样,能就近持卡就医,实时结算。
为了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的经济负担,《意见》全面降低了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的标准,同时提高了参保人员门诊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水平,合理引导参保人员就近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
《意见》还适当提高了外来从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并扩大了外来从业人员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进一步缩小外来从业人员和本市户籍职工医保待遇之间的差距,让外来从业人员能够更加认同厦门,继续留在厦门稳定就业并能建功立业。
此外,《意见》还扩大了个人医疗账户的支付功能,规定个人医疗账户的购药额度和体检额度可以合并,并由个人统筹调剂使用。个人当年度未使用完的购药和体检额度,可和下一社保年度的额度累加使用,扩大个人医疗账户的使用额度。个人医疗账户累计超过一定额度的资金,将转入到个人健康综合子账户,由过去主要用于本人医疗费支出、购药和体检的功能进一步拓展延伸。
在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方面,《意见》也做了明确规定,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从7万元统一调高至10万元,提高的额度是历年来最高的一次。同时,从2010社保年度起,参保居民发生社会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将通过建立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加以解决,提高城乡参保居民的大额医疗费的保障水平。
经测算,《意见》出台后每年可减轻参保职工约1亿元的医疗费负担,减轻参保外来员工1500多万元的医疗费负担,减轻参保居民3600多万元的医疗费负担,合计每年可减轻参保人员约1.51亿元的医疗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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