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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副行长因受贿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4日11:29  法制晚报

  本报讯(记者付中) 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原副行长李克军,利用代管贷款审批的职务便利,为某公司贷款提供帮助,之后收受1辆轿车、两块名表和巨额现金,共计折合人民币66万余元。

  记者今天从承办此案的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获悉,一中院以李克军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法院查明,李克军任职期间接受中天特车公司总经理王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在中天特车公司向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申请基本建设及流动资金贷款过程中,为其获得贷款和加快贷款审批进度提供帮助,之后收受巨额贿赂。

  李克军被抓后交代,2002年5月王某申请的贷款批了下来。2002年夏天的一天,王某以送酒的名义,给了他现金人民币30万元。

  2003年初,王某又送给他一块欧米茄牌手表。2004年初,他委托王某购买了一辆价值大约18万元的伊兰特轿车。他说过要付钱,但王某推托了几次,李克军于是就没给。李克军承认,其实他清楚王某不想要他的钱。

  2005年过节,王某又送给他一块卡地亚女表。2006年春节期间,王某以给孩子“压岁钱”名义,给了他1万美元。

  但李克军强调,王某的贷款都已经正常归还了。

  王某作为“污点证人”也提供了证言。他说,为了顺利获得贷款他多次主动联系了李克军。李克军买车后一直没给过车款,自己也从来没有跟他要过。

  法庭上,李克军的辩护律师认为李克军履行了正常的贷款审批程序,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且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受贿情节一般。

  而涉案的伊兰特轿车,从公司的财务账上看属于“垫付”的债权债务关系;两块名表和1万美元的“压岁钱”,是“人情往来”。

  法院审理

  一中院认为,在案证据表明,王某给予李克军款物是为感谢李克军在贷款过程中的帮助。

  李克军收受的款物,均是其与他人进行权钱交易的表现,不能将基于同一事由的受贿行为人为地割裂开来。

  公司如何记账与受贿是否成立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最终,法院认定李克军构成受贿罪。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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