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网-华商报7月27日报道 7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全文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再次强调矿领导下井。本报记者深入矿区调查发现:大多数国有大煤矿领导下井已成常态,但对于占矿井总数90%左右的小煤矿而言,该政策或将成为一纸空文。
7月17日晚,韩城市桑树坪镇小南沟煤矿发生矿难,28名矿工遇难,遇难人员主要来自湖北、陕西、山东和河北四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王树鹤等人随后赶赴现场指挥救援。
“28个人下井没带班的吗?矿长有没有下井?我看着多是外边打工的,矿长为什么不带班?”国家煤监局的一位专家问。
会场上没有人能够回答。后来,一位自称小南沟煤矿生产矿长的男子被叫过来。他说带班的最高领导就是班长,已经遇难。
而在10天前,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
7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全文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再次强调矿领导下井。
“带班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
铜川矿务局玉华煤矿井口信息站的墙壁上挂着一块制式玻璃框,标题为《煤矿井下职工十项权利》。该权利的第一、二项分别为“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带班人员早出井,工人有权早出井”。
该矿宣传部部长王银平说,“带班人员”主要是指副矿长和矿长。铜川矿务局下属的8大煤矿,领导下井已被执行多年,不仅煤矿领导要下井,矿务局领导每月也有“下井任务”。
在国有大矿,井下工作分三班,真正从事采煤的只有一班,另外两班的主要工作是辅助做安全检修和井下设施维护。每班下井时,按照领导下井带值表,由一名副矿长以上领导带班,下井的各小组、分队也有对应的不同负责人带队,一起下井。
按照作业流程,每天先期两班的任务是做安全检修和井下设施维护。第一班人马下井主要是“找问题”,找到问题后交由第二班下井整改维护。确信前两班的工作顺利完成后,负责井下煤炭采掘的第三班工人才下井作业。第三班8小时作业结束后,第一班继续下井“找问题”。
玉华煤矿有矿长1名,副矿长、总工程师6名。按照每天每班必须有一人带队下井的安排,该矿领导几乎每隔一天就要带班下一次井,且每次下井都必须保证4小时以上的井下时间。若每月下井次数未达到规定,少一次罚款500元。
该矿总工程师袁存保说,下井已成为他们日常工作中最基本的一项事情。
该矿多名矿工表示,他们从没觉得领导带队下井有什么稀罕,因为每班都可以见到矿领导的身影。玉华煤矿一份相关文件显示,矿长、党委书记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8次,副职及驻矿安监处长则每月不少于12次。
更重要的是工人的监督
铜川矿务局从矿务局局长到各处处长,每人都有一个“领导干部下井登记本”,下井时随身携带。平时,该本子由矿务局组织部保管并负责考核。
应记者要求,工作人员随手抽取了一本登记本,记录的是党委副书记李志科2008年度的下井情况。
该本记录显示,李志科2008年第一次下井是在陈家山煤矿421工作面,时间是当年的1月15日,当天下井共发现3个问题,其中包括“工作面有杂物,回收设备不及时”等。上面有他签署的处理意见,“要求当天处理”。
据悉,铜川矿务局领导下井制度上世纪90年代就已施行。2004年,该局正式出台《关于领导干部下井的管理规定(暂行)》。明确要求,矿务局局长、党委书记每月下井不少于4次,局主管生产、安全、技术工作的副局级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其他副职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3次;矿务局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而自领导带队下井制度施行以来,安全效果明显,许多安全隐患都得到了及时处置。
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国有煤矿该制度之所以执行得好,首先是计划经济时代对安全重视的传统,工人是企业的主人,人命关天,出了事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甚至还有政治责任。而企业领导都是有行政级别的“官员”,不会为了一时的经济效益自毁前程。
其实,更重要的是工人的自觉监督。矿工都是企业的固定工人,一旦矿领导在这方面执行得不到位,矿工就会马上反映甚至向矿务局投诉。记者注意到,悬挂在铜川矿务局各矿井口的《煤矿井下职工十项权利》,其制定单位为陕西省煤业集团公司和陕西省煤业集团公司工会。
玉华徐家沟煤矿一位不愿具名的矿工说,领导带班下井,井下安全因素肯定会加强。“并不是说领导的命就值钱,而是这会让领导更重视安全。”
私有煤矿老板下井,几乎一纸空文
相较于国有大矿,更值得担心的是小煤矿。
我国小煤矿占矿井总数的90%左右,其产量占总量的三分之一。但是,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差、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培训不到位等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突出,违法、非法生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事故死亡人数和重特大事故起数占全国煤矿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007年,国家安监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七部门公布《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井下每班必须至少1名矿级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与工人同下同上等。
详细考察该指导意见就会发现,《指导意见》对事故查处态度严厉。如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颁发。但该意见对小煤矿法人不下井,却没有刚性制裁措施,几乎一纸空文,无实际约束力。
一位煤矿业内人士认为,私人小煤窑之所以执行不力,或者说根本不执行,是体制原因。他举例说,私人煤矿(窑)的老板一般都是投资方,许多从未下过矿井。而所谓的矿长和安全技术人员基本都是外聘的,或者就是投资人的亲朋。由于这样的煤矿(窑)往往带有家族性质,工人的流动性大又处于弱势,从工人层面无法监督,根本无法做到“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有关部门对煤矿老板下井也有规定,但我们无法监督,或者说无从监督,因为这对小煤矿来说很容易造假!安监部门的人不可能每班都跟着矿领导!”一位煤矿监管部门的负责人解释说。
监管部门对私人煤矿最严厉的莫过于经济处罚,但中国的矿老板不怕罚款。
井下社会的“生物链”
在许多小煤矿,实际下井的只有普通工人和带班班长。
据悉,目前许多煤矿的用工来源,一般为矿上用人找工头,由工头自行招揽亲友或同乡,工资结算也是矿方与工头结算,一般矿工每月1500到2000元(国有矿工人可拿到四五千元)。按照资本投入,矿工社会也划分为几个有序的阶层。
除了矿工,处于生物链最底端的是“带班”。“带班”(班长)是工人中的小头目——手下管几个人,和矿工一起干活,清点上下井人数,安排活儿,把矿工们在井下发现的问题反映给小包工头。他们比矿工每月多拿几百元钱。
再往上是小包工头。“班长”也想挣钱,“给中包工头交几万元就行”,承包一个几十人的小组,一年也能挣到十一二万。一般隔几天下一次井,除了核算产量计算工资,矿工发现的问题,比如支架不稳、炸药不够等,都由他核实并反映给矿主雇用的管理人员。小包一般和中包有协议,矿工死了伤了,小包也要赔钱,就是少赔些。
“中包”是井下世界的权贵阶层,年收入在30万~50万元。花一二十万承包矿井的某层矿,几乎不用下井,但每吨煤都有提成(包括工人工资)。矿上的日常生产、队伍管理皆由包工头负责,老板不需过问。他们凭的是胆子大,镇得住,以及手下几百人的队伍,还有迅速处理各种事情的能力。
矿主是投资人,矿长则是参股合伙人,主管生产,管理人员也都是自己的亲信,一般都是当地人,和方方面面关系密切,与乡长书记,县长安检人员都能称兄道弟。到了这一层基本可以不下井,因为井下的一切,对他们来说按照行规“不担负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维系矿工生命的井口也只是一台源源不断出钱的印钞机。
煤老板们依仗的则是矿山开采的权力和四通八达的关系网络,在他们背后则是形形色色拿干股分红的有权者。
2005年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发布,严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企负责人在9月22日之前撤出在煤矿的投资。各地反应平平,甚至有官员公开放言“宁愿丢官也不撤资”。当年11月22日,山西省有关部门宣布,全省共947名国家工作人员或国企负责人撤出煤矿入股,涉及金额1.56亿余元。其中党政机关官员354人,负有监管职责部门人员174人。
当年10月末,陕西省有89名“涉煤”官员先后撤资,总金额1144万。
“领导下井”落实不容乐观
榆林一位煤老板分析说,假如国家无法强制让煤矿投资人下井,那么该投资人每年投入到煤矿安全领域的费用,肯定是能省就省,也就仅仅是国家要求的最低限度。一旦国家强制要求投资人都必须下井,这个费用可能会呈倍数增长,原因很简单——投资人首先要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
“如果强制要求矿领导必须下井,哪怕基于对自身安全的考虑,他也会重视安全。”该人士说。因为按规定,小煤矿企业法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不是一次两次,谁也保不准哪一次会碰上。
在记者采访过的三位矿工记忆里,在井下常见的“领导”主要是班长,还有就是负责技术的副矿长。一旦有更大官衔的“领导”下井,要么是井下要处于“绝对安全”的停产状态,要么就是领导“来也匆匆、去也匆匆”。
矿工老吴很赞成国家要求领导下井的要求,但对该措施落实并不乐观,他认为该办法在私营煤矿执行起来会难度很大。“煤老板永远都不会下井的,除非国家出台强制规定!而煤老板不下井,井下安全永远没有利益最大化对他们的诱惑大!”
他认为,要求煤老板下井基本算白说,又不是法律规定——不下井要坐牢;倒不如强制要求当地主管安监的官员或主管安全生产的县长定期下井,这些“戴帽子”的人国家一纸行政命令,就能做到让他下井。不下井很简单——免。本报记者 李勇刚
国务院要求矿领导下井。实际上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吕日周在任长治市委书记时,就制定了“县委书记、县长必须下井”的制度,从2000年执行到现在,结果是煤矿数量、产量占全省十分之一的长治基本无矿难。
吕日周谈“领导下井”:下井爬行400米县委书记吓哭了
2010年7月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企业领导轮流现场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消息旋即引起广泛热议。
此前本报记者专访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吕日周时,他就曾谈到“领导干部下矿井”的问题。吕日周总结矿难频发的其中一条原因,就是“白领缺下井”。7月8日,吕日周对本报记者说,他对国务院“要求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表示拥护。
矿难和所有制无关
华商报:今年3月至4月间,我去山西采访王家岭透水事故,听到当地不少矿工的一个说法———以前小煤窑总出事,现在矿都收归国有了,大家都认为应该不会再出问题了,结果还是有矿难,而且一发生就是大矿难。您对这些事情怎么看?
吕日周:我就说一句话:矿难和所有制无关。
华商报:和利益有关?
吕日周:当然和利益有关。再说明确些,和干部的廉政有关。我总结的矿难发生就是这么几个因素:“蓝领缺培训”——工人不掌握(更多的)技术、“白领缺下井”——管理者缺下到第一线、“干部入股份”、“管理成漏斗”、“监督不公开”。
华商报:很多地方都有“干部入股”这种事。
吕日周:干部入股份,是造成相当多矿难的直接原因。因为猫鼠一家,没法管理。这是出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要从党的建设入手,解决问题。其实矿难是可以避免的。2000年起我到长治任市委书记三年,从离开到现在,你听说过长治发生矿难了吗?
华商报:您用了什么办法,让长治避免矿难?
吕日周:就是从党建。党的建设是一切问题的根。从根上解决。长治有山西十分之一的煤矿数量,占十分之一的产量,还是高瓦斯矿,但是长治不出问题。
华商报:是原来不出问题,还是在您任内以后不出问题?
吕日周:从我任内以后,到现在,基本不出大的问题。
华商报:以前也出问题?
吕日周:以前和山西其他地方一样么。一样样的,没有任何区别。
你不怕死就能下去
华商报:您在市委书记任上下过井没有?
吕日周:当然下过。我要求别人下,自己能不下吗?(旁边的工作人员插话:以前吕主席下的那个矿井,仅仅高二尺六,这种小矿井,山西比比皆是。吕主席是爬着进去的,跟着的县委书记都吓哭了。爬了400多米,但吕主席非要下去见矿工不可。)全国死了多少矿工?这个好统计。但是全国因为矿难死了几个村党支部书记?死了几个乡党委书记?死了几个县委书记?官再大就更不要说了。
下矿,我觉得比较容易,你不怕死就能下去,是吧。这并不是说我们要在奥运会上得个冠军,那个费死劲了。但是下井,是比较容易的。
刚才他(工作人员)说的我那段经历,其实任何人都可以爬400米。这就说明我们煤矿问题的发生,在于领导干部,而不在于别的。根子的原因是在这个,是党管安全。
华商报:具体怎么管?
吕日周:谁管就谁负责!出了问题,你就担责任。不是说我们领导干部、共产党员吃苦在前、危险在前吗?说共产党员先进性,就是危险在前嘛!那为什么有的人怎么是危险在后呢?即便是后,也没去啊。这还不是个党建问题吗?
领导没下过井,出事先辞职
华商报:您担任长治市委书记时,制定了什么制度,来防止矿难?
吕日周:我那时定的很清楚——某个煤矿发生了矿难,只要县委书记和县长没有到过这个煤矿,没有下过井,那么先辞职,然后再追究责任。(出问题)官当不成了。2000年长治就开始执行这个制度,一直到现在。
班子成员每人都负责几个井,必须下井,你管的这个井,你必须下去。如果你下了井,又发生了重大责任事故,你首先不辞职,然后追究责任,是啥责任解决啥。如果你就没下过这个井,那么对不起,你先辞职,啥话不说,有没有责任不说,你不下井你就有了责任了。
华商报:那些县委书记、县长对这个制度“欢迎”吗?
吕日周:哈哈,那些县委书记见了我,都说:哎呀,吕书记啊,我们怕得不行。我说怕什么?为啥怕呢?他们说,煤矿爆炸了,我们就先免了,当不成官了,怎么不怕。我说,你先下井啊,这你能做到啊。
他说怎么不怕,我说你不要当县委书记,就不怕了嘛,你可以当副书记嘛,副书记不免,就免县委书记。他说,哎呀,那我还想当。
我说,你想当,你就让乡党委书记怕,你就不怕了。你们县委书记都怕了,我就不怕了。这道理不是很简单吗,有个替我怕的人。
长治曾经出了个全国典型的安监局长,叫张巨魁。这个人下矿井下了300多个矿,最后累死在工作岗位上。领导干部下井,安全生产才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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