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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巫溪治安队长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获刑9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9日07:52  华龙网-重庆商报

  本报讯(记者 陈保发 杨玥 实习生 刘振现)开色情场所、欺行霸市……昨天,记者从市二中院获悉,巫山县法院近日对以谭某为首的巫溪县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作出判决:“黑老大”谭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8万元,团伙其余17名成员也分获1至7年不等有期徒刑。

  原巫溪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田某为其充当保护伞,获刑9年。

  2007年7月,谭某与杨某共同出资,采取威胁手段低价收购巫溪县裕发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赵某、刘某、潘某的库存货物及股权,2008年将其更名为重庆市烟花爆竹集团巫溪县有限公司。

  谭某为谋取暴利,私自设立了市场调查科,有组织地进行非法收缴烟花爆竹的犯罪活动,并逐步形成了以谭某为头目,10多名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了一切要听从“谭总”指示、凡事逐级请示的“公司”式管理制度,并配备了警棍、钢管、“摩尔仪”、皮卡等工具。

  据悉,谭某利用市场调查科,通过暴力胁迫、强买强卖、非法设立公路检查站等手段,将巫溪县所有没有粘贴谭某头像标签的烟花爆竹产品视为“黑货”,予以非法收缴。谭某等人非法收缴烟花爆竹达100余次,以此垄断巫溪县烟花爆竹市场,并抬高售价,谋取暴利。

  同时,谭某积极寻找自己的“后台”。2007年,谭某将公司10%的股份送给田某。田某时任巫溪县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巫溪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2007年底,谭某曾以股份分红名义送给田某9万元。

  在收受谭某的贿赂后,田某给了谭某很大“照顾”。

  2006年10月至2009年10月,明知谭某经营的“北海道会所”组织妇女卖淫,田某却不予查处。

  2008年10月,巫溪县白鹿镇村民黄某因运输烟花爆竹,被谭某等人非法拘禁并殴打致伤,民警介入后,田某得知是谭某等人所为,并未对涉案人员给予追究。

  2009年8月,谭某告诉田某自己有两支枪,询问如何处理,田某未作处置。同年9月,谭某将气步枪和气手枪分别交由向某、杨某保管。同年11月4日,向某、杨某将这两支枪交到公安机关。后经鉴定,这两支枪均具备杀伤力。

  2008年,谭某为方便非法收缴活动,私制检查证,并找田某加盖“巫溪县人民政府烟花爆竹(打非)办公室”公章。因当时“打非办”公章尚未雕刻,谭某在征得田某同意后私刻该公章。

  2009年10月31日,谭某在打黑风暴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团伙的其余17名成员也相继落网。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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