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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3年内将建6.7万套公租房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30日03:52  大众网-大众日报

  ◆有条件的市县可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租赁期为3-5年

  ◆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经批准可以自用土地建设

  □记者 杨学莹 报道

  本报青岛7月29日讯 今天,记者从在青岛召开的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会议上获悉,省政府办公厅26 日转发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省公租房建设即将全面启动。

  《办法》确定我省现阶段公租房供应主要面对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职工中的住房困难群体,有条件的市、县可逐步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具体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标准,由各市县政府确定。

  在房源筹集上,《办法》鼓励多渠道筹集房源,既可新建,也可通过改建、收购或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取得。 其中,新建公租房以配建为主,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配套设施建设。

  公租房既可由政府投资建筹,又可由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投资建筹。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经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但不可出售。公租房可是成套住房,也可是集体宿舍。新建成套的,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公租房的租金水平由市县政府根据市场租金水平、 供应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按年度动态调整。租赁期一般为 3-5年,期满复核不符条件的应退房,否则将提高租金水平。

  为吸引社会投资,《办法》在用地、资金筹措、税费、产权保障上给公租房一系列优惠政策。面向经适房对象供应的公租房,划拨供地;其他方式投资的,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将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各市县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投入。

  公租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适房相关政策执行。在产权保障上,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房性质。在使用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据省住建厅初步调度各市上报的数据,全省公租房3 年内规划建设 6.7 万套。同时,公租房将纳入 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前者按要求本月底前应编制完成并向社会发布。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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