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尤燕姿
见习记者 陈邵珣
在酒店住了一晚,不料停在酒店停车场的摩托车,次日“人间蒸发”了。10天前,惠安净峰镇的黄先生在当地一家酒店开房时,遭遇了这样一件倒霉事。事后,他打算找酒店索赔,却吃了“闭门羹”。一气之下,黄先生打算找律师,将这家酒店告上法庭。
酒店到底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又该承担多少责任?昨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本报法律顾问单位及相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事件实录
酒店住一晚
摩托车丢了
黄先生说,10天前,他骑摩托车到惠安净峰镇一家酒店开房。此时,他看到酒店围墙内有一个免费停车场,一旁的牌子上写着“免费泊车,丢失概不负责”。但是,他仍将摩托车停在酒店的停车场内,并上了锁。
第二天一觉醒来,黄先生发现,摩托车不见了。于是,他找到酒店,要求酒店赔偿。但是,酒店的工作人员却让他报警,之后便对他不予理会。无奈,黄先生报了警,派出所已立案。
黄先生说,他气不过的是,自己是在酒店消费,且酒店里有保安,也装有监控。调看当晚的监控后,黄先生说,监控录像尽管很模糊,但仍能看出有人在偷车。可惜的是,就是看不清楚小偷的长相,“在当时的监控录像里,看不到保安的身影”。
黄先生说,自己的摩托车是去年刚买的,花了5000多元。对于酒店的“不负责任”,黄先生说,他正在咨询律师,并打算将这家酒店告上法庭,让他们赔偿自己的摩托车。
律师说法
消费构成合同关系
持消费票据可索赔
本报法律顾问、义全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琴声说,黄先生在酒店消费,就与酒店之间形成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对于“黄先生停在酒店停车场的摩托车丢失”一事,酒店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对于酒店设置的“免费泊车,丢失概不负责”的提示,李主任认为,这属于酒店单方的声明,不能成为合同关系的组成部分,是无效的。
因此,李律师认为,此案的关键,在于黄先生是否有在酒店消费,因为这决定二者有没有构成消费服务的合同关系,“只要黄先生持有相关的消费票据,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酒店应负部分责任
索赔存在一定难度
不过,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王聪怀律师则认为,由于酒店的停车场并没有收费,所以根据“权利义务相平等”的原则,黄先生要找酒店索赔,是有一定难度的。
如果黄先生没在酒店消费,只是将车停在免费停车场,那酒店是不用负任何责任的。但是,黄先生在酒店消费了,而免费停车场属于酒店吸引顾客而设置的附件,是酒店经营的一部分。所以,酒店是应该负一定责任的,但至于具体该负多大比例的责任,还要看法院怎么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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