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的男童小璇(化名)玩耍时不慎跌入一餐厅前水池溺水身亡。其父母遂将该餐厅出租方深圳市金某城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城酒店)及法定代表人和承租方一并告上法庭,索要赔偿61万余元。宝安法院一审判决孩子父母和承租方责任四六开,承租方赔偿15万余元。承租方不服判决上诉,此案昨天在市中院二审开庭。
2龄童跌进水池身亡
2009年3月30日18时许,时年2岁的男孩小璇在宝安区松岗街道松裕路附近玩耍时,不慎跌进外婆桥餐厅门前的水池里,救起时已昏迷不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有关部门认定,小璇死亡原因为溺水而亡。
小璇父母认为,该水池高1米左右,水深50厘米左右,被告未在水池边设置任何防护或警示标志,也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因未尽管理之责导致小璇溺水死亡,应负有直接及全部责任。
小璇父母遂将外婆桥餐厅出租方金某城酒店及法定代表人和承租方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包括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共计61万余元。
出租方承租方“互踢皮球”
金某城酒店及法定代表人认为,他们不应是被告。他们已将餐厅场地租给承租方,水池和小桥是承租方自己修的。根据《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且对应的债务理应由用益物权人承担”。同时,他们也不是餐厅管理人,至今双方的租赁合同尚未解除,要求他们承担责任于法无据。而水池的位置并非公共通道,小璇父母应履行监护职责。
承租方陈某称,从2009年2月起,外婆桥餐厅就已停止经营,金某城酒店还向法庭提起了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事故发生时,他并非涉案人员,不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另两名承租人称,他们没有与金某城酒店形成租赁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承租方承担六成责任
宝安法院认为,外婆桥餐厅在门前修建水池并在池中蓄水,其行为足以对附近人员尤其是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一定威胁,应对水池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而该餐厅于2009年3月停止营业后,既未将池中蓄水排空,又未留人值守,是放任风险存在。由于安全防护措施缺失,该餐厅又未能阻止小璇接近水池,在小璇跌入水池后又未能及时援救,导致小璇溺水死亡,该餐厅有严重过错。
法院查明,该餐厅未进行工商登记,应由承租方三人作为经营人承担责任。虽然三人在小璇溺水时已停止餐厅营业,但他们并未将餐厅交予他人经营,也未将餐厅所在房屋及场地交还给出租方,仅停止餐厅营业,并不意味着不再是餐厅经营者,更不意味着可免除对水池的管理义务和责任。而小璇父母作为监护人,理应履行监管义务,由于监护不力,也有过错。
该法院一审遂判决承租方三人与小璇父母的过错比例为6比4,三名被告赔偿小璇父母15万余元,而金某城酒店及法定代表人不是餐厅经营人,对水池没有管理义务,不需承担责任。
二审:承租方坚称不应担责
因不服一审判决,承租方三人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此案昨天二审开庭。
承租方代理律师称,该餐厅2009年3月起即锁住大门不再经营,该事实一审判决已予以认定。在停止经营后,金某城酒店已发函表示“收回合约,自行处理该酒楼”,也就是说,金某城酒店以实际行为表明收回房屋、场地和设备,当然负有管理义务。
同时,2009年3月3日,金某城酒店声称因承租方三人拖欠员工工资,金某城酒店在劳动站督促下,代发了2009年1月至2月的员工工资,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进一步证明了金某城酒店客观上已经在实施涉案场地事务的管理责任。
金某城酒店则认为,他们不是该餐厅的管理者和使用者,水池为承租方开挖,未设置警示标志和护栏,应由承租方承担责任。小璇父母一方则认为,一审判决客观公正,希望维持原判。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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