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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矿领导未下井带班将受处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25日17:0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8月25日电 国家安监总局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指出,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或者未制定矿领导下井带班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非煤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上网公开征求意见。

  该暂行规定指出,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或者未制定矿领导下井带班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该暂行规定指出,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领导下井带班计划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未按规定公告矿领导下井带班计划的;未按规定报告和公布矿领导下井带班情况考核结果的。

  规定指出,矿山企业下井带班领导未认真填写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下井带班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规定指出,矿山企业无领导下井带班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规定指出,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矿领导下并带班的矿山企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上限给予处罚,并依法依纪从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如对该暂行规定有修改意见,可于8月31日前反馈至电子邮箱:guoyan@chinasafety.gov.cn。联系人及电话:郭岩,010-64463769。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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