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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委员:代表对司法机关监督不到位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25日22:47  人民网

  辜胜阻委员说,修改后的第46条又提出“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投标等经济活动”,一方面什么都可以提,另一方面又不得干涉具体的司法案件或者是招投标的活动。这个规定出来以后,问题会很大。如果代表提出意见,转给司法部门以后,是不是属于干涉具体的司法案件。我们的宪法规定很好,人民的权力很大,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大是权力机关,宪法也明确规定办案不得受到行政机关的干涉。但从现实来看,司法受到干涉主要来自于行政机关。现在的司法受到人民代表干涉不是主流,人大代表没有那么高的权力和威望来干预司法案件,即使有也很少,当然我们应该申请回避制度,比如人大代表作为当事人应当回避。但是现在如果把这条写进去以后,什么叫干涉?转一封信是不是属于干涉?写了这条以后,就会出现前后矛盾,应该明确什么是干涉。现在人大代表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是不到位的问题,而不是越权的问题。按照宪法的规定,人大要监督司法机关,而现在的监督是不到位、缺位的,不是越位。现在规定这一条,好像是人大代表现在已经越位了,不符合实际情况。

  “建议删除‘不得利用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这一规定。 ” 丛斌委员说,第46条“代表应当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这确实不太好区分。关于“不得利用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对这一规定我有点意见。人民代表有三个职责,一是代表人民意志,二是代表人民利益,三是认真、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这三个职责缺一不可。怎样体现代表人民的利益?每年“两会”期间,“两高”报告的通过率都是较低的,我们应在这个问题上深入研究。很多对“两高”的意见是来源于具体案件,“两高”的主要工作是承办具体案件,队伍建设和其他建设都没有提高办案质量更为关键。因为它是通过处理具体案件来体现司法机关的工作水平和工作业绩。现在对这个问题抓得很不够,有些基层法院总是在搞队伍建设,老百姓反映,有的案子久拖不决,办人情案、关系案还较常见,这个问题仍然没有解决。每年的上访案件中60%的案件是涉法、涉诉案件,一个案件办得不公,不管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可能造成很多人对司法机关不满,当事人周围的朋友、亲戚、同学、老乡,都不满。对案件办理不公老百姓会找谁?我们有市人大代表、区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他们和老百姓接触最多,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的利益,老百姓要把具体案件向人大代表反映。我们人大代表接到这样的反映是转还是不转,有些代表是法学专业出身,可以基本上评判这个案子办得公与不公,可以对老百姓做些解释,如果老百姓气顺了就可以平息。有些代表不懂法,怎样代表人民的利益,如果要管就得向有关司法部门反映,反映以后有的就没有回声了。老百姓就反复找人大代表,弄的代表很为难。有的代表直接和法院信访部门和具体办案的庭室直接交涉。这样不能算人民代表干预司法案件,人大代表进行司法监督,不监督办案监督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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