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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规定城管有权没收违法建设工程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26日08:20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记者/亓欣欣通讯员/穗城管局)昨日,广州市城管执法局在其网站公布了《广州市查处和控制违法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社会各界人士在9月20日前可以通过信件、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该《办法》提出,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且无法拆除的违法建设,城管或可采取没收的处罚决定。

  发现违建24小时内需立案

  《办法》规定,查控违法建设工作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守土有责的原则,各区、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全面负责辖区内查控违法建设工作。

  《办法》规定规划部门、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在建未投入使用的城镇违法建设应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并在24小时内予以立案调查、采取控制措施,立案后24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继续施工的或者拒不自行拆除的,相关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或者报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查封建设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城管或可没收违法建设

  《办法》规定,对于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工程,规划部门、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应及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等决定。公安、环保、建设、文广、卫生、工商、农业、出租屋管理、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许可和提供相关服务,已经办理的应当予以撤销相关许可和停止服务。

  此前拆除二沙岛宏城花园高档违建别墅时,曾有网友表示,拆除已经建好的造价上亿元的别墅是一种浪费,建议采取政府没收的方式对违建当事人进行处罚。

  《办法》对违法建设处罚方面明确规定,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且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由城管综合执法机关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没收的实物交由规划部门确定使用性质后交财政部门统一处理。违法收入由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后予以没收。

  设计施工、物管承担连带责任

  《办法》规定,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人是违法建设的当事人。行为人不是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或者违法建设附着的合法建(构)筑物产权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或者违法建设附着的合法建(构)筑物产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办法》还规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为违法建设提供施工图纸或者施工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

  《办法》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对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及时制止,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制止和报告违法建设行为的,由国土房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办法》规定,不履行查控违法建设职责,组织查控违法建设不力的部门单位将被追究责任。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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