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昆明市公安局发出第15号通告指出,从8月至年底,将对全市范围内非法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开展专项打击整治。
警方表示,从事典当业、废旧物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对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构成犯罪的将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典当业、废旧物品收购从业人员承接典当、交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法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有赃物嫌疑或者来历不明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物品,可以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警方明确,在通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公安机关交代问题、上缴被盗赃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否则,一经查获依法从重处罚。
举报受理部门:昆明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举报电话:0871-5849110、110。
首席记者刘晶晶 (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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