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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集体工资协商需1/3以上职工提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27日14:19  金羊网-羊城晚报

  工资协商

  羊城晚报讯记者余颖报道:昨天上午,省人大召开《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三稿)征求意见座谈会。与此前相比,草案作了重要修改:将原来的五分之一以上职工提出即可要求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改为三分之一以上。各方意见激烈碰撞,有意见表示不具有可操作性。目前该条例文本正在广东省人大网站和广东人大立法专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修改三稿中,将原来企业五分之一职工提出即可向企业要求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改为必须达到三分之一以上职工提出。佛山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副主任科员詹建敏表示,“三分之一”的规定太高,如果人员众多的大型企业,则很难操作。省总工会巡视员孔祥鸿认为,应该根据企业大小和职工人数区别对待。“比如千人以下的企业,可以规定三分之一,千上以上的,定在五分之一或者更少的标准,这样才更具有可行性。”

  草案第48条规定,职工方未依法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不得采取停工、怠工或其他可能激化矛盾的行为。詹建敏提出补充意见,如果职工依法提出要求后,企业方不响应,那么即使发生了停工、怠工等行为,企业也应该照发工资并在日后作经济补偿。而职工方如果未依法提出要求,就进行了停工、怠工等行为,企业方就有权利不发工资或不作经济补偿。

  省人大代表、律师朱列玉则建议,现在一些企业家热衷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但很多人不明白作为代表委员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建议补充多一个内容,就是如果企业内部管理不善,比如因为工资问题长期存在矛盾和问题,这样的企业主就不应该被推荐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候选人。”朱列玉还建议,为了让条例出台后真正让职工们了解和运用,建议企业在工厂内醒目地方张贴悬挂。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强华表示,现在有种担心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具有可操作性,让职工与老板协商工资,企业方可以通过拖延等方式让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落空,而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禁止职工实施可能激化矛盾的行为,则可能了限制职工方实现自己合理权利的手段。对这些意见,省人大会在借鉴国内外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力争掌握好对劳资双方平衡保护的“度”。

  省人保厅副厅长杨红山也在会上透露,该厅正着手准备进行《广东省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起草制定工作,预计草案今年十月可出炉。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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