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8日电(记者周英峰、崔清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这部法律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指出,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据了解,人民调解法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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