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4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明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法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明确,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这部法律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明确,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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